1.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的运输费抵扣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三条规定,(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具有这六种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需要,公司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文件的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进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符合规定要求才能申请领取增值税发票。
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则按规定按照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按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 分公司注销税金如何处理
解答:公司发生进货退回而未能收回货款和增值税款,不能扣减当期收入和进项税额,此时办理注销手续,应办理结算应缴未缴税款,不能收回的欠款作损失处理,并缴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其购买簿和金税工程设备等。注销后贵公司法律主体已经消失,如收回欠款则由存续法律主体(如总公司)承担权利义务。
3. 发出商品期末是否计算销项税额?
解答: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33条规定:应在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实现。因此,税务机关处理正确。财务如暂不确认收入,应先计提销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用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是实现销售的一种办法,购销双方必须签订“赊销合同”,当双方签订合同后,企业应于产品发出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 库存商品”科目。
(2)开出发票时,借:应收帐款--××公司;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商品销售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在这过程中,商品仍归属于企业,只是随销售方式的不同将产品暂时移送到赊销单位,只有在购、销双方按”赊销合同”约定的时候,商品的所有权才归属于买方,这时销售收入方才实现。
4. 请教关于外出经营证明的问题
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末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将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中“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暂修订为“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回答供参考,具体请你向你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购进的财务管理软件进项税抵扣问题
解答:一般来说,财务管理软件是入无形资产科目,而非固定资产,然后根据使用年限按直线法摊销。具体要看你财务管理软件的价格。如果购买的价格较低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需要计入无形资产,如果价格比较高那就必须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几百元的单机版没有做无形资产的必要。
企事业单位购进计算机软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就附带软件,软件不单独计价。另一种是购买单独计价的计算机软件(如某些财务软件)。
上述两种购进计算机软件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上有不同的规定。在新所得税法具体规定没有出台前,参照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年摊销;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如何摊销,税法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进企业设备更新,199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该通知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单独购入的软件,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对此条款立法起草小组解释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工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是属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财务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故企业购买的财务软件应作无形资产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所购买的财务软件应采用直线法计算且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分期摊入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上述问题搞清了,再来看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年摊销;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依据上述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因此随同设备一起购入的软件,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如果一般纳税人单独购入软件,计入无形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提的(二)至(六)项的情况,相应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例一,试点地区企业符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可按规定进项抵扣。
特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公司所购财务管理软件,如果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入几套管理软件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软件单独计价并作为无形资产——软件使用权管理,且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 当月票据放到下月进账行不行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所以,是否可行,看贵公司是否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7. 有关增值税问题求教
问题详述:甲、乙、丙三家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甲向乙采购一批货物用于本企业生产,乙已将货物送交甲企业,含税价格为10000元。由于甲企业资金困难,无钱支付。于是与丙签定协议,由丙将货款10000元支付给乙。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0元给丙。丙再按1035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甲、丙均抵扣了进项税额。甲的原材料入库单上注明的是乙的名称,该入库单与收取的丙的发票一起作为凭证附件。现请教,此交易行为是否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有何方法解决。
解答:此项业务符合三方之间的真实交易情况,实际收款方、付款方与开票方、受票方一致,没有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是发送货物时采取了直接发送第三方的方式,需符合交易合同约定并在帐务处理时有相应附件说明即可。
8. 分期付款购的应用软件
问题详述:分期付款购的应用软件,单独计价,没有计算机硬件设备帐务处理。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技术服务费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软件的资产处理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因此,无论是否分期付款,也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其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但是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其技术服务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9.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多少钱
解答:综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等等的规定,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6.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10. 粉煤灰蒸压砖项目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
解答:首先回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地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那么从你单位的情况看,你们在市区与县区设立的两上机构由于都是固定的生产经营机构,因而应当分别向市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其次回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同时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此条规定,由于你单位在县区市的工厂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市区设立的公司却是有法从资格的(这是从你的问题中推理得出的,如果没有法人资格,你们就不会在问题中强调县区的工厂不具有法人资格了)。因而应当将县区工厂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并入市区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也就由市区机构在市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其他税种的申报,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应当地房产和土地的坐落地分别计算缴纳税款;至于城建税,则应当按照与增值税一同缴纳。
再将回答所提出的税收优惠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要等相关的政策予以明确。
由于我们不能了解你单位生产的粉煤灰蒸压砖的详细内容,因而不能准确地回答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所以将可能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并列出,以供你单位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中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时,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但是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还明确指出:“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等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内的产品实行按照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
11. 一般纳税企业正常税负多少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是按增值额计算征收的,对于每一个企业,甚至是每一个企业的不同时期,它的税收负担率,也就是你所说的税负都是不一样的。决定税负的是企业的法定增值额。经营过程的增值额高税负就高,增值额低,税负就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法定的,基本税率是17%,不分商业和工业。除了基本税率外还有一档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范围如下: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另外,国务院决定,对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7%。这个问题不知我说清了没有。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提出。
现在回答关于工会经费问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工会经费问题的规定如下: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就是说,不管你们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征管还是由地税征管,都不存在单独申报的问题。
12. 何时缴纳增值税及确认收入
解答: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基本是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的,即一般根据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销售实现时间来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税收制度与财务制度的衔接。但是为了防止纳税人的延迟纳税以及保障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均衡增长,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则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除此之外,增值税的其他政策还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更为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包括: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除非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否则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对照上述的政策,单位将有关的产品移送到库房的,如果是用于销售的,那么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如果不是用于销售,而只是用于存储,那么,则首先作为库存产品处理,在对外销售时,再按照上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价外收入要适用哪种税率
解答: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所说的代理商品是代理商品销售,即我们常言的代销商品,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代销商品所取得的全部款项均须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你所说的代理商品仅仅是为商品买卖双方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包括经纪服务,并不直接从事商品中转,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这种中介代理劳务就需要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计算缴纳营业税。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如果想得到更为详细的解答,请进行更为详细的咨询。
14. 购货方的运费部分的应付帐款是挂供应商还是承运商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由供应商代垫运费,购货方应将运费归还供应商;供应商没有代垫运费,购货方应将运费支付给承运部门。
15. 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就一定要强制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解答:对增值税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没有强制要求认定的规定。但是,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认定如何征税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文件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如某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而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要依照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以上回答供参考,申请认定与否,自己决定。
16. 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给他人。
因此,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给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7. 委托加工业务我司是按加工行为还是按生产混凝土行为缴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委托加工业务,按照委托加工业务纳税,征收率6%。
18. 对方提供水泥,我们加工怎样纳税
问题详述:本公司原来是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企业,现在改成以受托加工为主,对方提供水泥,我们加工,有的人说这样要按照委托加工业按照17%缴税(因为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有的说要按照6%缴税(因为是混凝土行业税率6%),我想了解,到底那种说法对?
解答: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纳税。这里6%是征收率不是税率,两者不同。
一般纳税人并非一定按17%纳税,也有13%税率和6%征收率的。“委托加工业按照17%缴税”是没有这个说法的,应当按照产品类别适用税率。
19.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有何区别
解答:增值税征收率与税率的区别是:一是征收率反映的是某一环节的税负水平;税率反映的是全环节的税负水平。二是征收率只适用于计算某一环节的应纳税金,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税率适用于计算全环节的销项税金,各环节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征收率一般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为4%,工业为6%,一般纳税人只是生产的部分产品如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才适用征收率,平常只适用税率。四是征收率和税率的计税依据都是不含税销售额,需要注意。
征收率是税率的一种变通,主要适用于一些不便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或者行业,征收率的确定是经过国家测算后决定的,考虑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水平。
20. 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
问题详述:请问一下,生产过程中但并不是购销活动中取得的运输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如:矿业企业运输废料/废渣和矿石取得的运输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
解答: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施行办法》以及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运输发票抵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在购进或者销售过程中取得的运输发票才能抵扣。在生产过程中取得的运输发票,根据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1. 请问出口退税率为0的产品,要反缴17%的税吗
解答:我国企业出口产品,除特别品目有特殊规定外,大多数适用零税率,即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所谓的出口退税,就是对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前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给予退税,使得出口产品为不含税价格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就是说,你公司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为零,不用缴纳增值税,也不给予办理出口退税。(例:如果退税率13%,就是除了你不用缴增值税外,还可以再退13%的税款)
22.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物品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解答: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只有凭增值税进项发票(含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和收购发票)上面注明的税款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机床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物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不过可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税务机关****的专用****可以抵扣。
23. 销货方是否将代垫运费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
问题详述:1、一般纳税人代垫运费发票已开给购货方,销货方是否将代垫运费作为收入确认并缴纳增值税?2、****运费****是否必须再发货地取得才合法?3、2007年以前应付福利费余额,税法规定如何处理? 4、上年估价入库商品跨年度后取得发票并按原金额红冲,是否不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1、代垫运费属于往来款项,不应确认收入。2、代开票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或货物发运方所在地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均可向货物发运方结算运费。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中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我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的购货凭据,应将存货按暂估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取得合法购货凭证时,可以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各地执法情况可能不一,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参考文件:辽国税函[2007]55号、浙国税所[2007]7号
24.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免征范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征收范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的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5. 有关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问题详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刚刚颁布。我们注意到09年1月1日后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抵扣。但未有详尽的细则说明。 想请问专家:1、我们是一家百货零售企业(非房地产),09年1月1日后,如果我们自行购买水泥、钢材、玻璃幕墙上的玻璃、铝材等材料,然后包给外面的施工队建房,按合同支付给施工队工程款。房屋建成后全部作为商场自用。请问:我们自行购买的水泥、钢材、玻璃、铝材等材料如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发票所列进项税,我们是否可以抵扣? 2、我们房屋建成后全部作为商场自用,正式开业前需对商场作必要的装修,请问,一些必要的装修材料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3、房屋建成后,要有一些必要的设备,如电梯、升降机等,这些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解答:对于第一个问题,不能扣除。理由是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你单位所购进的货物恰恰是用于非应税增值税范畴。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比照第二个问题,即也是不能扣除的。对于第三个问题,如果没有相关的政策特别明确,仍然不能准确地得出结论,因为电梯\升降机可能属于房地产工程,即为非应税增值税范围,只能等实施细则出来再说。
26.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标准是什么
解答: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有两个:一是规模标准。从事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二是会计核算标准。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两个标准有所侧重,后面的标准是主要的。就是说,即使符合规模标准,如果不符合会计核算标准,也是不能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但是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标准,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增值税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而即使达不到规模标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也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是要经过省级国税机关批准,门槛较高。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认定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安全性考虑,同时防止出现恶意逃避税收的行为发生。
27. 明年增值税全面转型后有欠税的怎么办
解答:继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试行增值税转型之后,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
28.分公司出售时的相关税费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文件规定,贵公司出售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缴纳营业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也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贵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贵公司就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计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贵公司就其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成交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缴契税。
如果贵公司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规定,并非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销售额的17%照章缴纳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营业额的5%照章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文件规定,同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适用税率,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