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09年11月3日
地 点:北京
第十届北京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与技术交流会将于2009年11月03日至06日在北京九华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本届展会将集十届之精华,展二十年之品牌,以“安全、环保,科技创新”为主题,立足于首善之都--北京,为行业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展示范围
• 工程机械:挖掘机械 铲土运输机械 筑路机械 压实机械 混凝土机械 道路养护机械 桩工及地下工程机械 工程起重机械 叉车、物流搬运和港口机械 沥青设备 凿岩及风动工具
• 建筑设备和装饰、装修工具
• 施工电梯 钢筋预应力机械 模板及脚手架等
• 建材机械:制砖机械 石材加工机械等
• 采矿及矿山机械:采掘机械 破碎机械 筛分机械
• 专用、施工车辆:混凝土搅拌、泵送车辆 散用运输车辆 除雪、除冰车 桥梁检测车等
• 工程机械附件及基础零部件:发动机 液压件 传动系统 检测设备 GPS 控制系统 软件
• 服务提供商、出版社、专业协会及组织
参展摊位信息
摊位设置及收费标准:
室内标准展位:
1)一个标准展位长3米x宽4米。(参展商租用的展位大于12平方米时,可按12平方米的整数倍增加面积)
2)标准展位配置,包括:三面展板、三只照明灯、二把椅子、一张咨询桌、220v/5A电源插座、楣板(含楣板字)、12平方米地毯。展位大于12平方米时,根据所订面积,按标准展位标准成比例配置。
展会内容
技术交流会;
参展商根据需要向展会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获得确认安排后,可在会议期间向专业人士及用户介绍产品技术、应用等情况;
工程机械外观造型及表面质量评比;
参展商可直接向主办单位申请,由专家组评选,大会颁奖;具体申请步骤,请参考《展商手册》相关内容。
参展商广告宣传
为营造展览会的交流与贸易气氛,主办单位将为展商组织展览会会刊、升空气球、飞艇、充气彩虹门、特刊等各种宣传广告,相关申请表格将随后发送给展商。展商可根据自身的需要申请。相关费用见《展商手册》。
参展商申请参展流程
1、参展商须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格,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并盖章,在申请截止日期2009年3月16日前递交给BICES办公室。
2、BICES办公室有权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展馆是否有空余展位、展品是否符合BICES要求、参展商是否遵守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最终决定接受、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展商的有效申请,并有权按照本届展会的具体规则为展商安排展位。
3、BICES办公室收到参展商的有效申请后,即向参展商发出总展位费30%的预付款通知。收到参展商按预付款通知要求汇入主办单位指定账号的全部费用后,参展合同方生效。如果该申请人没有被批准参展,则该30%的预付款将如数退还,同时合同作废;如果该申请人单方退展,其总展位费30%的预付款不予归还,合同即作废。
4、参展合同生效后,BICES办公室按照本届展会的具体规则为展商安排展位、向参展商发送参展确认合同、《展商手册》,参展商应按展商手册的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按时寄交展览会办公室。
5、经BICES办公室签署确认参展合同生效后,若遇以下情况BICES办公室有权为参展商重新安排展位,或变化相关通道、进出口位置:保持整个展会的布局和完整性,符合政府机关的指示、相关管理部门的指令等。BICES办公室将在变动之前尽早通知该参展商,并在遇有因上述变化使相关展商面积减小时,将展位费差价退还给该展商。
参展费用支付
1、请务必遵守付款通知中所列明的付款截止时间,展商只有全额交纳展位费之后才能取得正式参展商资格,并得到BICES办公室参展确认、保留展位,被登录会刊、获得施工许可和展商胸卡。
2、主办单位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展馆将向正式参展商发出其订购的广告、水、电、家具等服务项目的收费通知,正式参展商须按期付款,才能得到该项服务。
3、付款时请注明参展公司名称、展会名称以及付款通知号。
4、银行与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科技园支行
开户单位: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账 号:0200296419200031916
正式参展商的权利
正式参展商定义:经BICES审核,符合参展一切规定并支付了全额展位费的展商为正式参展商。
1、正式参展商有权得到的免费服务(参展商不得对主办单位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进行索赔):
1)参展方案咨询和策划建议;
2)获得《展商手册》。手册中对展台搭建和拆除、展品运输就位、会刊资料与网上展厅资料的提供,以及申请水、电、特装,租赁电话、家具、电器,展场广告预定,音响设备的控制、专业观众邀请等项工作都有相应的说明;
3)2年网上展厅展示,设置互联网以查询参展商和观众信息;
4)在展览会会刊上刊登简介;
5)协助邀请专业观众,如展商能提供拟邀请的客户清单,可提前获得观众胸卡及商务邀请卡;
6)根据展位面积按比例获得相应数量的展商胸卡(具体情况详见《展商手册》;
7)展区内公用部分的清洁、保安和消防;
8)展览期间每天获得展览会《每日快报》、《展览消息》;
9)获得展览会总结报告。
2、正式参展商有权与BICES办公室推荐的展台搭建商、运输商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有权向BICES办公室、展馆订购包括水、电、家具、广告等为正式展商提供的各项服务项目。
3、广告—展商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广告。参展商对于任何设置于展会会刊上的广告、互联网数据或受广告之邀而来展会的观众信息负有完全责任,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4、正式参展商在展会期间(布展、展出、撤展)有权对BICES办公室、展馆、BICES办公室委托的展台搭建商、运输公司、餐饮、保安等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参展商与展会合同撤销问题
1、如参展商被确认承租的展位位置、类型、尺寸或者面积事后改变,以致不能接受此展位时,参展商有权在收到BICES办公室书面通知后一周内撤消此合同,并收回已预付的展位费,但不再享有任何更广泛的权利。超过此期限,则视为接受展位改变;
2、当参展商遇到破产、清算、资产被扣押等情况市时,BICES办公室有权终止与该参展商合同、取消原分配的展位;
3、参展商如欲取消或减小展位,应以书面的方式向BICES办公室提交申请。BICES办公室将视参展商提交的时间,要求参展商部分或全部承担所取消或减小的展位费用,并有权重新分配参展商退出的场地并终止该参展合同。
于展前4个月(即2009年7月2日)前提交者,将承担前述展位光地费用的10%;于展前1个月(即2009年10月2日)前又不足4个月提交者,将承担前述展位光地费用的25%;于展前1个月内提交者,承担全额前述展位光地费用;
4、如参展商没有在付款通知要求的日期前将应付给BICES办公室的展位费付清,并虽经BICES办公室放宽期限仍未如期如数支付,或参展商不遵守合同条款,BICES办公室有权撤销合同,将该展位重新分配,并视情况部分退还或不退还参展商已支付的费用,且有权要求参展商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展台搭建及拆除
如展商需提前进馆搭建、安装设备或增加撤展时间,应在开展前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BICES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BICES办公室的许可后,方可到展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展商负责(费用标准见《展商手册》
1、搭建
1)室外搭建时间:2009年10月28日—2日 每天8:00——17:00;
2)室内搭建时间:2009年10月30日—2日 每天8:00——17:00;
3)所有搭建必须在2009年11月2日18:00以前完成;
4)除室内标准展台的配置外,参展商应对各自展台的设计布置及费用负责。租用室内、外光地的参展商,其展台搭建计划、方案、图纸应符合本合同附件或《展商手册》中关于展台搭建之相关规定。参展商必须事先就其搭建计划、方案、图纸等得到BICES办公室同意。对一切不符合合同附件或《展商手册》中关于展台搭建之相关规定的展台设计,BICES办公室有权清除或调整,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参展商负责;
5)任何关于标准展台瑕疵的申诉应在进入场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BICES办公室提出,最迟应在开展前一天提出,以便有时间弥补出现的问题。延误的申诉将不被考虑且不构成展商对BICES办公室的索赔权利。
2、拆除
1)所有展品、展架等展会用品不得在展会结束前被移出展场;
2)拆除时间:2009年11月6日15:00——24:00,11月7日8:00——17:00;
3)所有展品、展架等展会用品必须在2009年11月7日18:00以前撤离展场,在此之后仍留在展场上的上述展会用品将按照实际占用场地面积、时间收取展商的场地占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搬运费;
4)所有运送展品以及进行展台搭建的车辆必须在布展最后一天, 即2009 年11 月2日下午6点, 从室内展馆和室外展览场地上撤出。在此之后仍在室内展馆和室外展览场地的车辆将被清除,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展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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