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特别主办的第四届水泥企业发展混凝土产业高峰论坛3月30日正式开幕。在此次高峰论坛上,北京市政建材集团总经理杨思忠给大家解说了针对混凝土行业新修订的早在2006年就发布过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这次新修编的版本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修编背景
1、近年来,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水平发生较大变化,新技术层出不穷,如聚羧酸系外加剂的使用、混凝土及其原材料标准大部分进行了修订,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均产生一定影响;
2、国家大力提倡节能环保,北京市世界城市建设目标,对预拌混凝土行业提出新的管理要求。质量和环保要求越来越高;
3、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对混凝土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4、通过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工程的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并对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产生积极影响,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5、原材料标准的修编
报告中,杨思忠还提到了一些原材料标准的修编,比如水泥、矿粉、外加剂等标准,当时已经完成修编和新制定标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砂、石国家标准当时正在修编,目前已发布,2012年2月1日实施;再生粗、细骨料国家标准当时正在修编,目前已经发布,2011年8月1日实施。并且在混凝土标准修编中,已经有很多标准出台,像《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2010年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还有2011年实施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6、相关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北京市2008年发布的《轨道交通工程结构混凝土裂缝控制与耐久性技术规程》,也是在地铁轨道交通建设中取得了良好效果;还有北京市正在修订的地方标准DBJ01-61《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等等这些行业规范的实施都是需要互相融入的。
基于这样的背景,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进行修编势在必行。
二、修编过程
此次对新规程的修编工作也得到了各行各业的支持,首先由协会牵头,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建筑材料行业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业共同参与编制;其次由行业专家把关,对不同意见,特别是有分歧的意见进行专题研讨,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完成标准的制定。主要参与修编的单位有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榆构有限公司、北京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正达坤顺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韩村河构件有限公司、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在修编的过程中,各主编单位召开了多次工作会议,对规程的内容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2010年3月4日编制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主编单位明确了本标准修编的工作内容和预期成果,要求各参编单位对本标准的整体框架和内容提出修编意见,并成立了编制小组,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工作责任。
2、2010年5月20日编制组召开第二次工作会:确定本标准整体框架调整方案:一是将第9章“运输与泵送”改为“运输与交付”,二是将第10章“施工现场管理”改为“浇注与养护”。 同时,各参编单位对本标准讨论稿中的内容逐条进行讨论,对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要求各编制小组深入调研,并按分工对本标准各章节的内容进行修改和整理。
3、2010年8月24日编制组召开第三次工作会:对修改后的标准初稿进行了研讨。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改稿进行充实,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4、2010年10月29日编制组召开第四次工作会:结合所收集的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
进行讨论,确定所采纳的意见,并对不采纳的意见做出解释。会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并准备好相关资料,提交标准审核会审查。
最后在2011年上半年,根据审查专家意见,对审查稿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三、规程解读
(一)、主要修订内容
这份新的规程较老规程修改完善多处内容,将之前的“运输与泵送”、“施工管理”项精确为“运输与交付”、“浇筑与养护”项,并且将之前的“合同管理”项的内容纳入基本规定。对强条内容进行了调整。突出了绿色环保规定和试验室建设规定,明确了分站管理要求。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节能环保要求。(2)、合同管理条款并入基本规定。(3)、增加了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具体要求。(4)、增加了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进场检验批次的具体规定。(5)、补充了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控制的规定。(6)、补充了混凝土运输与交付、浇筑与养护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1、总则
(1)、为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管理水平,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
杨思忠强调外埠企业为北京地区供应预拌混凝土时,也需要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1)、预拌混凝土(ready-mixed concrete):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份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搅拌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2)、工作性(workability):混凝土拌和物流动性、保水性、粘聚性的总称。
(3)、初凝时间(initial set time):混凝土拌合物从加水搅拌开始至贯入阻力值达到3.5MPa时的时间。
(4)、骨料(aggregates):用于混凝土中的天然或机制砂、石的统称。
(5)、混合砂(mixed sands):天然砂与机制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
(6)、废石(gangue aggregates):由采矿和选矿过程中产生的矿物废料生产的骨料。(尾矿gangue采矿和选矿过程中产生的矿物废料。)
3、基本规定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生产,并应按资质等级承揽任务。(原标准为强条)
(2)、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建设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生管理规程》DB11/642的要求。这条是属于新加条款,突出绿色、环保,和质量也有一定关系。比如:骨料仓加大棚有助于砂石料的含水稳定。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合格后方可上岗。
(5)、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应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有关规定。
(6)、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合同条款进行评审,并有相应 的评审记录。技术合同或合同中的技术条款应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确认。
(7)、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8)、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
杨思忠对第八条强制性条文做出了详细的说明: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加水会导致混凝土用水量增加,降低混凝土实际强度,严重影响混凝土结构安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由于受污、失水等影响,其质量会大大降低,用于结构浇筑中会危害结构安全。目前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加水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混凝土结构质量,因此必须严格限制。现场加水现象分为三种情况:1、现场施工人员为了浇筑方便,完全不顾混凝土质量,只是为了方便浇筑而加水。2、混凝土到达现场坍落度不满足浇筑要求而加水;3、混凝土到达现场后不能及时浇筑,等待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不满足浇筑要求而加水。不管何种原因,现场加水都应当严禁。
(9)、预拌混凝土企业如设有分站,其管理应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定。
杨思忠介绍说,以前市住建委对分站的管理相对比较宽松,现在不但有了分站的资质管理办法,分站认证也在进行中,并且提醒大家多关注。
4、材料管理
生产批次≠出厂批次≠进场批次
由于厂家同一批原材料会被运送到多个搅拌站,同时每个搅拌站每天可能用到多批同种原材料,如果用出厂的批次进行复试,复试频率过高,难以实现。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就等于出厂检验批与进场检验批走两条线,批次不会一一对应。
一般规定: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2)、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
(3)、原材料采购合同中应包含买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卖方相应的承诺,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材料供应商档案,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质量、环保及服务评价,形成稳定的材料采购渠道。订货前,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和确认。
【注意】本条增加了对供应商进行环境和服务评价,是根据目前的形势确定的。
(5)、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和确认,并将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存档复印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记录。
【注意】防止造假:本条重点强调了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核验与确认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普遍存在造假现象,如果不加以核验和确认,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分清责任。现在监督总站检查搅拌站时,也在认真检查这项内容。
(6)、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并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品名、产地(厂家)、等级、规格等信息。
(7)、原材料的仓储和配料设施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8)、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强制性条文)
【强条说明】重点针对强调客观原因,大量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定,如砂石含泥量问题!原材料质量的优劣对混凝土质量的好坏有很大的影响,原材料进场后要首先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中。原材料复验还可以让我们及时掌握原材料的变化情况,便于根据材料变化及时调整配合比,同时出现质量问题时也便于追溯。
水泥:
(1)、预拌混凝土应选用新型干法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不得使用立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2)水泥品种的选用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设计、施工要求确定。
a. 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有特殊需要时,也可选用其他品种水泥;
b. 对于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c. 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宜采用低碱水泥。
(3)、预拌混凝土所用水泥应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4)、水泥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防潮措施。水泥进场后应按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分仓存储,不得混仓。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一个月)时,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注意】本条2006版为强制性条款,在本次修编时取消了这一强条,因为大家一致认为不需要强制要求,搅拌站也会自觉做到,没有必要浪费强条。编写标准规程等,强条也是资源,必须用到最有用的地方。
(5)、水泥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按不超过1000t为一检验批。
【注意】可是如何判断质量稳定?这就要靠企业自身去不断的检验了。
2006版仅规定了1000t作为一个检验批,而500t一个批次是新编施工规程要求的我们也应当遵守,因此增加了500t批次的要求。
骨料:
(1)、骨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当天然砂或机制砂级配较差时,可混合使用。混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
(3)、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粗骨料宜选用二级或多级配。
【注意】混合使用相当于二级配,可以有效地改善骨料级配,不管是天然砂或机制砂,级配不良时,都应积极采用混合砂。
(4)、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废石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5)、堆放骨料的料仓及相关设施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的规定。
(6)、骨料进场应逐车查验,并按规定取样复试。细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粗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
另外,砂石进场应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取样进行检验,当连续供应、材料来源稳定时,每周抽检不少于一次。
矿物掺合料:
(1)、预拌混凝土中可掺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
(2)、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要求,宜采用I级或II级,Ⅲ级粉煤灰不得用于结构工程。耐久性设计值大于等于50年的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C类粉煤灰。
【注意】使用高钙灰对结构的耐久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限制高钙灰的使用范围是有必要的,高铁工程和北京地铁工程有相同的要求。
(3)、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要求。
(4)、沸石粉、硅灰等其他矿物掺合料使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当使用标准或规范无规定的矿物掺合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试验确定。
(6)、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细度(比表面积)、需水量比(流动度比)、活性指数(抗压强度比)、烧失量。同厂家、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粉煤灰、矿渣粉、沸石粉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硅灰不超过30t为一检验批。
外加剂:
(1)、外加剂应满足《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或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2)、外加剂使用前应按照《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进行原材料相容性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注意】取消适应性概念,也取消强制性条文规定。新国标GB50119已经采用相容性概念。
另外,外加剂使用前应对其与水泥及矿物掺合料的适应性进行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强制条文)
(3)、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仓存储。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对其相溶性和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
【注意】本条主要针对外加剂的复配使用,现场二次添加也适应本条规定。聚羧酸系外加剂与某些减水剂(典型的为萘系外加剂)、某些早强剂(如硫酸盐)、缓凝剂不能复配,表现在对混凝土拌合物、强度、耐久性造成重大影响。有些消泡剂、引气剂组分和聚羧酸外加剂相溶性差,存放时间长时,分层现象对质量有影响,因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两种及两种以上外加剂同时使用时应对其相容性和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
(4)、液体外加剂应放置阴凉干燥处,并采取措施防止日晒、浸水、渗漏。冬期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结晶,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如有变质、变色等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聚羧酸系外加剂与其它类型外加剂不得混合使用。当交替使用时,使用前应清洗搅拌机、罐车、泵车、管道等设备。
【注意】本条主要针对外加剂使用环节。如:可能有个别聚羧酸系外加剂与萘系外加剂混合后对混凝土拌合物没有明显不利影响,但大多数聚羧酸系外加剂不能与萘系混合使用,甚至洗车水的重复使用对工作性都有严重影响。因此,为了避免因混合使用造成质量问题,在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6)、引气剂宜采用独立的添加系统。
【注意】由于掺加优质引气剂对提高混凝土耐久性利,因此,在常规混凝土中掺加引气剂引起业内重视。引气剂有效掺量很少、和减水剂复配使用、人工掺加均存在很多缺点,因此对引气剂的掺加方式加以规定,逐步规范引气剂的使用非常必要。
(7)、外加剂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不超过5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按不超过100t为一检验批,且每月检验不得少于一次。
(8)、膨胀剂的应用及验收符合《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178的规定。
水:
(1)、预拌混凝土生产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2)、回收水再利用时,应考虑水中残留物对预拌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并经试验确定。
(3)、清洗聚羧酸系外加剂混凝土搅拌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回收水再利用时,应单独设置回收水池,且不得用于掺加其它类型外加剂混凝土的生产。
【注意】新加条款,主要为了防止聚羧酸系外加剂与萘系等外加剂同时使用的搅拌站对清洗水的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利影响,全部采用聚羧酸系外加剂的搅拌站应该不受此条的限制。
5、设备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及管理台帐。
【注意】设备管理人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搅拌系统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例》GB10172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的要求封闭、防尘、采光及加装除尘设备。
(4)、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定期检查搅拌机的搅拌叶片和衬板,并保持搅拌机内外清洁、润滑。
(5)、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定期对搅拌机称量系统进行检定或校准,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自校准。称量系统首次使用、停用超过一个月、出现异常情况、维修后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6)、用于校准称量系统的砝码,初次使用前应进行检定。
(7)、混凝土泵应符合《混凝土泵》GB/T 1333的规定。
(8)、混凝土泵送时,其配管设计应执行《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中的规定,泵管应安装牢固。
(9)、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满足《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J/T5094的规定。
(10)、运输车罐内外粘结的残留混凝土应及时清理。
(11)、用于生产的锅炉应按规定进行检定。
(1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产品质量控制及检验的试验仪器设备,各种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和标识应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相关规定。设备负责人应对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结果予以确认,满足试验要求方可使用。
【注意】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结果往往只反映其计量器具的误差和工作情况,没有可否使用的明确结论,因此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对其是否适合自己企业的使用作出明确判断,形成设备仪器检定或校准的确认记录。
(1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生产、运输设备设施的清洁、整洁。(新加条款)
6、试验管理
一般规定:
(1)、试验室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试验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2)、各种原材料试验记录、混凝土试配记录、试件成型记录要统一编号。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具备试验条件的试验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注意】明确记录编号要求,防止随意加号、改号等行为,同时不具备条件的试验必须委托检验。
(3)、当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上报技术负责人,并通知生产、材料等相关部门进行隔离,对其采取技术措施或退货处理。
【注意】不合格材料处理记录也要求连续编号,真实反映处理过程与结果。
(4)、试验室应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的要求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为配合比设计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5)、当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分析处理。
(6)、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对规范和标准没有明确要求的试样,试验完成后留置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
【注意】混凝土强度试件、水泥强度试件试验后必须留置24小时备查,确保混凝土或水泥强度试验的真实性。
(7)、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使用企业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件。
配合比设计:
(1)、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原材料品质、设计强度等级、耐久性以及施工工艺对工作性的要求,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执行。特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注意】JGJ55-2011将于2011/12/1起执行。
(2)、试验室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不同工程类型、不同工程部位以及不同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配合比试验与施工所用的原材料应一致。
(3)、试验室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混凝土性能要求选择相应品种的外加剂,并进行相容性试验。
(4)、试配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表观密度等相关性能指标,并对混凝土的工作性进行简要描述。
(5)、试配时应测定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和坍落度经时损失值,并对经调整达到设计坍落度时的混凝土进行强度试验。
(6)、试配的混凝土应有28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对于大体积混凝土,宜有60d或90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7) 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根据生产管理水平及强度统计结果确定,并满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要求。
配合比使用:
(1)、试验室应根据预拌混凝土企业常用的原材料,设计不同强度等级的常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备用。
(2)、备用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原材料情况及混凝土质量检验的结果予以调整。
(3)、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试验、质检、生产人员参加,并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用于验证配合比。
7、生产管理
一般要求:
(1)、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合同签订、材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调度、试验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等全过程活动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注意】信息化是现代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水平也必须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信息化程度。
(2)、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称量系统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并宜与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接。
【注意】目前搅拌设备都具备自动称量功能,但搅拌机控制系统与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多数企业没有达到,应该尽快考虑如何实现这一功能。
(3)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仓门开、关量在线监测;
2).软件调零;
3).辅助校秤;
4).生产状况动态模拟显示,各种动态数据实时显示;
5).称量动态自动补称;
6).称量提前量自动修正;
7).投料顺序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8).搅拌时间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9).生产数据实时存储,定期转存、导出;
10).可查询一个月内任意时段生产数据;
11).支持动态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注意】配合比实施传输功能可以实现远程监控配合比执行情况,已有部分城市实现了配备比的实时上传,有利于实现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同时对于集团化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也是实现集团化管理的有力手段。今年,北京市政府委托市混凝土协会立项研究混凝土配合比的实时上传项目,目前项目的调研报告已经完成,已送交政府主管部门等待决策
(4)、搅拌机称量系统静态计量允许偏差为±1%。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为水泥、矿物掺合料、水和外加剂±2%,骨料±3%。
(5)、对于原材料进站、称量、卸料及除尘过程产生的废料;生产过程产生的遗漏原料及废品;试验与检验过程产生的多余料或废料;运输、浇筑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被退回的混凝土,均应建立合理的再利用或无害处理工艺。
【注意】剩退混凝土的处理是搅拌站经常遇到的情况,对混凝土质量有较大影响,搅拌站必须建立合理的再利用或无害处理工艺。
过程控制:
(1)、生产调度人员及搅拌机操作人员应填写工作日志,准确记录本班次发生的各种事件。
(2)、每工作班生产前,搅拌机操作人员应对称量系统进行归零校核,并空转10秒进行动态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排除。
(3)、试验室应根据生产任务单下发相应的配合比通知单。
(4)、每工作班生产前,质检员应会同搅拌机操作人员对首盘生产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进行检查,确定本工作班的施工配合比。
(5)、技术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质量控制人员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施工配合比进行调整。调整应有技术依据,并应有调整记录。
【注意】由于原材料质量和砂石含水率波动较大,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配合比调整比较频繁,因此一线质量控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调整权限,否则生产的连续性会受到很大影响,但授权范围一定要合理,权力过大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随意性太强,容易产生质量问题,权力太小,不利于生产顺利进行。配合比调整的依据必须通过试验确定,调整过程要有记录。
(6)、每工作班抽测砂、石含水率不应少于一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
(7)、质检员应详细填写质检日志,记录当班所有与质量有关的事件。
【注意】目前质检人员对影响混凝土质量的事件的记录做的很少,没有形成良好的习惯,不利于进行质量追溯,这一点应引起质量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混凝土质量问题常常是在生产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被发现,没有完善的记录,生产浇筑时发生的影响混凝土质量问题也常常因为时过境迁被忘掉、被忽视,分析原因非常困难,而完整的原始记录对追溯质量问题、分析质量原因非常有利。
(8)、首次使用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配合比开盘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质检员应认真核查配合比各项数据是否正确、检查使用原材料与配合比是否相符、检查设定的搅拌时间是否满足要求等,检查无误后,方可开盘;
2).生产第一车混凝土时,质检员可以根据混凝土和易性在授权范围内适当调整配合比;
【注意】在向质检员授权时,技术负责人或其他有能力的人员必须对质检员进行充分培训,务必令其充分了配合比解调整的依据,掌握调整的方式方法,以及调整不好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谨防随意调整配合比。
3).第一车混凝土生产完毕后,应进行坍落度试验,观察判断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并至少留置一组试件,必要时进行表观密度、含气量等试验,满足要求方可连续生产;
4).应有技术人员负责全程跟踪,确定配合比在运输、泵送、浇筑过程中的工作性,必要时还应跟踪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同时应做好跟踪记录。
(9)、预拌混凝土生产时的搅拌时间应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及搅拌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生产掺有引气剂、膨胀剂、聚羧酸系外加剂或纤维等材料的混凝土以及C60(含)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10)、预拌混凝土出厂前应逐车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当工作性不满足要求时可调整为同等级及以下等级混凝土,并应至少留置一组混凝土试件。当预拌混凝土有抗冻要求时,应检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含气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规定。
(11)、混凝土取样频率应按每一生产任务单、每100m3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次取样不少于一组,不足100m3时亦取样一次。当同一生产任务单连续供应量超过1000 m3时可每200 m3取样不少于一次。
(12)、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可根据需要制作不同龄期的试件,作为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依据。混凝土试件应标明试件编号、制作日期和强度等级,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按年度连续编号。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制作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试件编号、强度等级、坍落度实测值、工程名称、任务量、制作日期、龄期和制作人等信息。
(13)、当标准或合同对混凝土的入模温度有要求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入模温度满足要求。
(14)、预拌混凝土出厂后因各种原因退货时应有退货记录,并建立专用退货台帐,内容包括退货原因、退货数量、退货时间及处理结果等。
(15)、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具的配合比资料应与实际生产配合比相一致。
【注意】阴阳配合比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与混凝土技术发展和标准规范更新相对滞后有一定关系,回避标准规范中的不合理条款是主要原因之一。然而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受害的主要是搅拌站,而目前在标准规范问题大部分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同时为保护搅拌站的长远利益,阴阳配合比应该寿终正寝了。
8、运输与交付
【注意】交付内容,为此次修订新加内容,主要为了强调混凝土的交付过程以及交付过程中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为了把混凝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清楚,尽量避免事后扯皮。
(1)、预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专用搅拌运输车,避免遗洒。
(2)、混凝土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排净罐内积水、残留浆液和杂物。
(3)、对混凝土入模温度有要求时,应对混凝土运输及泵送设备采取保温隔热措施,防止局部混凝土温度升高(夏季)或受冻(冬季),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罐内水分蒸发和外部水分进入运输容器或泵车受料斗。
(4)、混凝土运输车入料口及卸料斗在入料及卸料完毕后应及时清理。
(5)、混凝土运输车在运输途中及等候卸料时,应保持罐体正常转速,不得停转。
(6)、运送混凝土时应随车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应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 695的规定。
(7)、混凝土运输至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现场授权人应确认混凝土的数量,并在《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
(8)、预拌混凝土使用方应对到达现场的混凝土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及验收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注意】目前预拌混凝土的现场验收环节非常不规范,施工方常常随意指定一个不具备资格的人进行签字验收,不但对搅拌站的利益造成很大影响,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质量纠纷,验收环节的责任很难界定,因此本规程从保证质量的角度出发,要求规范交付过程,尽可能明确划分责任。
(9)、混凝土到达现场后,当坍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运输车罐内加入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外加剂。外加剂加入量应事先由试验确定,并应做出记录。加入外加剂后,混凝土运输车罐体应快速旋转搅拌均匀,达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方可泵送或浇筑。
【注意】混凝土浇筑时诸多原因会造成坍落度不满足浇筑要求,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也较高,为了保证工程浇筑的连续性、保证工程质量、减少浪费,进行现场掺加外加剂的调整是最科学的解决办法。但调整不能随意进行,必须有试验依据。同时,掺加外加剂后,混凝土搅拌车要进行充分搅拌,一般不能低于90s(据我现场观察和计时,大多数实际搅拌时间不足30s),现场常常因搅拌时间短造成调整后的混凝土堵泵,现场人员往往归结为加外加剂之故,对掺加外加剂的方法非常抵触,一些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甚至坚持认为加外加剂必堵泵,还不如加水好。
(10)、预拌混凝土泵送时,应按《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执行。
9、浇筑与养护
(1)、预拌混凝土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合理安排浇筑过程,避免混凝土浪费以及对环境造成影响。
(2)、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模板内或垫层上的杂物。表面干燥的地基、垫层、模板上应洒水湿润;现场环境温度高于35℃时宜对金属模板进行洒水降温;洒水后不得留有积水。
(3)、混凝土浇筑应保证均匀性、密实性和连续性。
(4)、混凝土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浇筑入模。混凝土从出机到浇筑完毕的持续时间不宜超过120min。
【注意】120min的时间要求比较高,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实际情况应视混凝土的凝结时间而定,但这一条是为了与施工规范保持一致而定的。
(5)、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方案应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制定。
【注意】由于成本、施工进度等原因,以及受预拌混凝土由生产单位负责的错误思想指导,有相当数量的施工方对混凝土实行免养护政策,由此带来了很多质量问题,强调养护的重要性是必须的。
(6)、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荷载、安装模板及支架。
(7)、同条件养护试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管。
10、资料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资料应真实、有效、齐全。
(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碱总量计算书、氯离子含量计算书及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时应加盖印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手人签字。
(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数据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4)、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混凝土订货合同;
2).生产任务单;
3).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4).开盘鉴定;
5).原材料试验记录及报告;
6).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试验记录及报告;
7).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8).预拌混凝土调整记录;
9).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10).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和碱总量计算书;
11).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资料;
12).其他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有关的重要文档。
(5)、归档资料的保存可采用纸介质或电子载体的形式。归档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的相关资料应采用电子载体长期保存。
【注意】原始记录、记录测试结果的资料应采用纸介质。
(6)、归档资料应设专人管理。资料存放环境应满足档案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