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当前全省农村推散工作实际,对《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快在全省农村推广应用散装水泥的通知(湘经环资[2007]27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4年9月12日向全省十四个市、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在全省农村推广应用散装水泥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4]40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进一步认识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把农村推散工作当做一项新农村建设的惠民工程来抓,将工作重点有步骤地向农村转移,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通知》提出:1、各市(州)、县(市区)要参照城市推广散装水泥取得的经验,并结合农村特点,探索采用合适的方式方法加快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在乡镇农村,鼓励建设小型预拌混凝土乡镇站,并面向乡村市场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所谓乡镇砼站特指建站选址在城市规划红线以外,年生产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内(设备台时产量60立方米以下),只允许承接城市规划红线以外7层及以下楼房或相对应资质要求工程项目的混凝土搅拌站。乡镇砼站必须建设相应的质量检测试验室,配备经培训合格的质检人员,保证产量质量合格,凡未经检测达标的产品禁止向用户销售。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乡镇砼站的布点规划,加大支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在税收、国土、供电、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促进本地区农村散装水泥发展。2、在县城,要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有条件的县城,逐步开展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争取县城城区实现禁止施工现场混凝土、砂浆。3、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以水泥为原料的墙体材料、建筑构件、部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相适应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通知》还明确提出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提高农村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积极开发研制适合农村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技术设备;要积极引导水泥企业为农村散装水泥用户提供方便和服务;要帮助和指导水泥制品等企业配备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对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营户和运输户添置专用储存、运输、应用设备要给予支持。《通知》还要求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力度。同时要把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积级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积极履行职能,做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力量研究开拓农村散装水泥市场的思路,探索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方法和模式,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机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推动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支持力度。要建立对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考核制度,特别要考核乡镇砼站的建设情况,把农村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是湖南省推广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纲领性文件。《通知》的发布,为湖南省农村散装水泥发展指明了方向,将引导湖南省农村推散事业健康、快速地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