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建管办、墙改节能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随着我市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建筑楼地面的保温得以全面推行。全轻混凝土是一种建筑楼地面保温的新产品,具有轻质、高强、保温、隔音、防火、构造简单、施工方便、成本低廉、与建筑同寿命等特点,已列为湖北省建筑节能新产品推广目录予以推广。
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武汉市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我市建筑楼地面保温工程中推广全轻混凝土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筑楼地面保温用全轻混凝土(简称全轻混凝土)是以干混胶凝材料组份与全轻混合集料组份,在施工现场添加拌合水,经拌制、浇筑和养护而成,强度等级为LC15及以上,同时满足建筑楼地面保温填充和找平要求的一种建筑楼地面保温材料。
二、全轻混凝土建筑楼地面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湖北省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全轻混凝土用作居住建筑分层楼板保温时,其保温层的厚度应不小于30mm,如楼板的传热系数仍不符合现行标准时,可对装修设计提出要求;用作楼面保温层兼敷管层时,其保温层的厚度应不小于50mm。
三、全轻混凝土的主要设计指标为抗压强度≥15MPa,干表观密度≤1000kg/m3 , 导热系数(快速法)w/m•k≤0.26、其它性能指标按《全轻混凝土建筑楼地面保温工程技术规程》(DBJ50/T151-2012)表3.2.6的规定取值。
四、全轻混凝土建筑地面的构造做法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及其它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低温热水辐射供暖系统的全轻混凝土楼地面构造设计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
五、全轻混凝土的施工按湖北省住建厅备案发布的《全轻混凝土建筑楼地面保温工程技术规程》(DBJ50/T151-2012)执行。
六、根据《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现场搅拌全轻混凝土,按属地管理原则,施工单位报市、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部门备案。
七、全轻混凝土进入工程现场时,应为干混胶凝材料与全轻混合集料二个组份,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施工单位不得用水泥、陶粒、陶砂等多组份现场配制全轻混凝土,不得减少保温隔热层厚度。监理单位应对全轻混凝土的施工等关键工序进行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制作同条件全轻混凝土试件,并见证取样送检。
八、 全轻混凝土保温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建筑地面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037)的有关规定执行。查验全轻混凝土进场复验报告、同条件试件检验报告、保温工程实体钻芯取样检验报告和备案证书。凡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导热系数和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九、全轻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具备可靠的技术来源和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能力,并应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和《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备案证书》。
十、市、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全轻混凝土的应用管理,凡发现在工程应用中存在不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处罚。
十一、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5日。
2014年9月1日
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