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从法规层面上落实开放措施。
《决定》称,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此外,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的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中开放的内容,主要是配合今年7月1日发布的上海自贸区新增的31条扩大开放措施,调整内容分为27条,此前备受业界关注的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放宽股比限制、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等内容都在法规层面上得以确认。
其中第11条,暂停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关于专用设备制造业方面: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等相关内容,并取消对外商投资15吨级以下(不含15吨)液压挖掘机、3吨级以下(不含3吨)轮式装载机制造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