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批准,将进一步加强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重型货车交通安全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1.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1000-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行政拘留15日以下,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依法扣留机动车;对故意遮挡号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
3.对闯红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对闯禁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20-50元罚款,记3分;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200元罚款,记6分;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20-50元罚款,记6分;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200元罚款,记12分;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以200-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以1000-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对疲劳驾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200元罚款。
5.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城市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清运工程渣土的,每辆车处以5000元罚款。
7.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立联合执法办公室。对渣土车的联合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联合执法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并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罚。
二、严格源头管理
8.对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9.对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
10.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三、严格责任追究
11.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企业管理人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其责任;对车辆所在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2.对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重型货车行业经营的,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3.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并适当给予奖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6652111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电话:67178840;城乡建设部门监督电话:67881602;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电话:67172000;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67186476。
本通告所指的机动车辆专指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重型货车。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