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上午,昆明市住建局对《昆明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进行听证,记者从听证会上获悉,经过近两年的试点及推广,昆明市将从9月1日起对主城规划区及县城规划区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推广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
新规明确了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的准入条件。办理备案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除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要求外,其生产场地、设备设施等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辖区规划,取得完善的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批复),场区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配有一台生产能力为120立方米每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企业设有符合标准要求的试验室;“三废”处理应当全部达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料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办理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配备国内当前较先进的工艺装备和试验检测设备;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干混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符合辖区规划,取得完善的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批复);干混砂浆企业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生产资质规定要求;企业设有符合功能要求的实验室。
新规特别要求,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和砂浆,按规定扣除项目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参评市级优质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