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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系统酝酿法律法规框架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建设报
核心提示: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修订工作座谈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湖南、四川等9个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政策法规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刘昕主持会议。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修订工作座谈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湖南、四川等9个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政策法规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刘昕主持会议。


座谈会上,各省市区代表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围绕城市建筑产业化、农房建设、住宅产业化、城市综合管理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考试资格和审批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们建议尽快出台城市综合管理和住宅产业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城市管理,应从顶层设计明确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或授权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自行拟定管理条例(规定、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复议加强监管。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制建设框架的编制,就必须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从大局着眼,进行整体性思考和顶层设计,更多地从系统性进行梳理、整合、融合,以发挥《框架》的作用。


关于《框架》的整体内容,与会代表建议:一是采用纵横两种编制方法,纵向分为四个层次,既比较直观,又容易发现问题,从而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每个层次又横向分为每个行业,根据法律法规与相关工作的关系和法律法规位阶排序,在人工梳理、分门别类、各就各位的基础上,形成树枝状的四级分类结构体系和计算机数据库,以便今后立、改、废。二是增加编制说明,适当说明来龙去脉、目的意义、功能和有效期,以增加预期性、计划性。三是通过不断修订,每年选择1~2个突破口,积极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框架》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明确立法规划、步骤。四是深入思考立法层次及其职责,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边界,法律之间、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的边界,行政监管责任、行政审批责任的边界,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以及监管办法。有的代表建议取消规范性文件,以提高《框架》的精细化程度。


与会代表还建议新增《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程序法》或《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程序条例》、《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综合管沟管理规定》、《城市房屋使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建设领域从业企业跨行政区域执业监管办法》、《城乡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住房城乡建设投融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等。


关于修订的法律法规,与会代表建议尽快修订《村庄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建议改为《园林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等。


关于废止的法律法规,代表们建议取消《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各省市区自行制定的外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此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等外商投资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不要纳入《框架》,以免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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