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是难以再生的宝贵资源,关系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关系防洪、交通、涉水涉海工程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福建省漳州市加强了对河道及海域采砂的管理,通过探索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从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管,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该市河道及海域采砂管理,日前召开的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河道及海域采砂管理的决定(草案)》,提出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等6大决定。
1.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无证采砂或超范围、超数量采砂、非法买卖河滩地实施采砂、群体性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非法采砂的成本,坚决打击妨碍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堆砂场整治,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河砂及海砂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 科学制订、严格实施采砂规划
市县两级要科学制订采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禁采区、可采取组织实施审批许可与监督管理,切实纠正跨年度招投标错误做法,促进河道采砂规划落到实处。要严格控制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审批,防止海砂流入房地产建筑市场,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
3. 巩固提升河砂“采售分离”管理水平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行“采售分离”管理模式,同时总结经验教训,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采售分离”的具体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水平。
4. 严格采(运)砂船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采(运)砂船监管。工商、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采(运)砂船建造的监管,对私造的采(运)砂船不得颁发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对水上无“三证”船舶要依法处理。水利和海洋渔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三证”准入制度,禁止向无“三证”的采(运)砂船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许可证。
5.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市县两级要成立由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海事)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河道及海域采砂管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强化执法协作。要加大财政投入,把采砂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以保障。要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增强快速反应能力。要加快执法专用码头泊位建设,适当增加基层执法人员编制。
6. 积极发展机制砂产业
市县两级政府要把推广使用机制砂摆上议事日程,根据各地资源禀赋条件,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布局符合准入条件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充分利用尾矿和弃渣进行机制砂制作和销售,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砂的供需矛盾、促进河砂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保障漳州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