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河道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河道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拦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或者擅自将河道水系改为暗河(渠)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