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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南方日报
核心提示:记者21日获悉,《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近日印发实施。《规定》明确,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记者21日获悉,《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近日印发实施。《规定》明确,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企业须备案


据了解,预拌砂浆综合价格将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为鼓励绿色生产,《规定》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和施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同时鼓励预拌砂浆企业使用允许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工矿固体废弃物制造的机制砂。


预拌砂浆的使用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中,广州市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而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则负责检查预拌砂浆施工质量。


根据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审查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和预算用量。未注明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向施工企业发出书面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及时报告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企业及进入本市销售的外地企业,应按要求到行业协会进行备案。已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目录及联系方式应当“晒”上网。


包装要用可循环环保材料


《规定》要求,生产预拌砂浆使用的原材料实行登记管理,登记信息为产地、名称、规格和有效的检测报告等。预拌砂浆企业不得使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通报的不合格原材料。同时,湿拌砂浆企业应设有独立的预拌砂浆生产线,不得与混凝土混线生产,并保证按时供应。


在包装和运输方面,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除特种干混砂浆外,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普通预拌砂浆产品。


为了加强监管,《规定》配套了系列追责手段,其中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使用质量不合格或未备案预拌砂浆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发现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组织对工程项目砂浆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进行诚信扣分、行政处罚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记者注意到,预拌砂浆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预拌砂浆抽检不合格、因预拌砂浆质量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则要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供应预拌砂浆用于工程建设,并进行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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