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督总站重点工程监督二室于近期对某热电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混凝土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中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 2014年4月15日,市监督总站检测监督二室对该混凝土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查明:该混凝土企业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为此,全市施工企业在签订预拌混凝土合同时一定要核查混凝土搅拌站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资质证书注明的地址一致。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引以为戒,不得允许其他企业,特别是无资质企业以本企业名义供应混凝土。监督总站将会在今后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使用非法搅拌站混凝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