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合肥市正加大对扬尘污染的治理力度,201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亦已启动了立法程序,年内将出台有关扬尘治理的条例,进一步加大对扬尘污染的治理力度。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等文件精神,合肥市政府发布了《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第十条明确规定:“控制混凝土搅拌站扬尘。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布局规划,不符合布局规划的搅拌站一律搬迁或关停;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运输、过程中扬尘达标整治。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燃料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对未履行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整改。2014年底前完成混凝搅拌站的整治,整改未完成或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
为切实做好扬尘整治工作,合肥市政府于2014年1月13日召开了全市扬尘治理动员大会,市委书记吴存荣、市长张庆军等领导到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市委常委、副市长周善武和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一把手签订大气污染扬尘治理的责任状。为贯彻市政府《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合肥市建委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专项检查,该项检查将混凝土(砂浆)站纳入,合肥市散装办承担了对全市约110家混凝土(砂浆)站的检查任务。
合肥市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103家,大都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2003年前,当时建站时环保方面并未有硬性要求,土地也大多是租赁的,各企业主出于资金考虑对环保方面投入较少,基本不符合当前环保要求,只有去年合肥天成混凝土公司岗集分公司建设的绿色环保型 混凝土搅拌站完全达到了环保要求。现已投入生产的8家预拌砂浆企业,均建于2012-2013年建厂时环保就做出硬性要求,企业主资金投入大,都基本达到相关要求,但也存在着进一步提高标准和完善的地方。
合肥市散装办在检查工作中,对8家预拌砂浆企业下达意见书8份,主要是对企业员工的认识和存在疏漏指出并加以整改完善。对103家混凝土企业按区域进行全面专项检查,至三月底共检查了三县四区三个开发区约62家企业,下达专项意见书约62份,大部企业都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1、硬件设施不达标,材料堆场均未进行密闭和水雾喷淋;
2、车辆出站冲洗、污水沉淀池设置不合理;
3、场地硬化都做到但绿化普遍不足;
4、材料堆场隔断部分不符合要求;
5、车辆保洁未做好;
6、对裸露材料未覆盖或覆盖不彻底;
7、场区污水回收管网设计不合理;
8、部分企业认识不到位。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逐一对企业主和现场员工指出,并下达整改意见,并限时整改到位。
检查过程中,我们还对4家在建的预拌砂浆企业超前介入,向企业宣传当前扬尘治理政策,使企业清楚环保要求,做到达标投产;同时,对预拌砂浆使用工地进行巡查共检查17个工地,下达预警通知书和限期整改书16份,对合肥医药采购站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起到良好作用。
另外,省人大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臧世凯在合肥市人大主任熊建辉、市委常委、副市长周善武等领导的陪同下,对合肥市进行大气扬尘治理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
为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环境整治工作,在前一阶段时间调研和检查的基础上,合肥市城乡建委和市环保局印发了《合肥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并于4月3日上午召开了整治动员大会进行了布置,方案的总体目标是:
一、总体目标
县(市)及开发区企业
到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环境整治工作,90%的企业(分站)通过环保专项达标验收,到2015年上半年,100%的企业(分站)通过环保专项达标验收。
市本级企业
到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环境整治工作,到2015年上半年,95%的企业(分站)通过环保专项达标验收,到2015年底前100%的企业(分站)通过环保专项达标验收。
二、具体要求
(一)生产场地
1、厂区内应合理规划。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应分区设置,边界处应建围墙等进行有效分隔。厂区外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
2、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面层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不起尘的硬化地面,且应采取措施保持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可见扬尘,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3、厂区内宜设置循环行车路线,并设置导向、警示、定位等标识。厂区内应建洗车台,洗车台应保持清洁。
4、厂区内应建设雨污分流排水设施、污水沉淀池,搅拌楼(站)、骨料堆场、混凝土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场地四周应建排水沟并与沉淀池连接,使生产废水全部收集并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5、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纳管的应建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对于工作人员较少的搅拌站,可将污水暂存于化粪池内,不得擅自外排,定期用吸粪车外运处理。
6、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采用封闭式骨料堆场(三面建设不低于3m的挡墙,应配置强制网格式除尘喷淋喷水设备,定期洒水抑尘,并应标明边界。砂石堆场应铺装硬质地面并设置排水沟。
7、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的砂石堆场与配料设施应加装硬顶一起封闭,其高度应能满足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并应配备喷淋喷水等除尘抑尘设备。
(二)生产设施
总体要求
8、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泵送、试验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等技术先进、质量优越的产品并满足本地方环保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9、生产设备(锅炉、车辆等)应使用清洁能源,所使用的能源应符合本地区的环保要求。
10、混凝土搅拌站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并保持设备设施清洁、整洁;混凝土运输车出厂前应进行清洁;搅拌机、搅拌运输车的清洗废水不得无序排放,应配备沉淀池等相关设施,应对污水进行沉淀处理,沉淀物应及时清运。
11、搅拌机、原料仓(水泥仓、粉煤灰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应安装布袋除尘器。
搅拌楼建设要求
12、搅拌楼场地应合理布局,搅拌楼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必须安装布袋除尘装置等高效除尘装置,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13、搅拌楼应安装实时监控系统。
14、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搅拌楼一层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主体二层及以上外立面部分应进行密闭处理,其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采光。搅拌楼地下应建蓄水池。
15、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搅拌层应设有冲洗设施,冲洗废水应回收利用;称量层平台应有除尘设施。
搅拌主机和筒仓建设要求
16、搅拌主机、筒仓应使用布袋除尘装置等高效除尘装置,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袋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17、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砂浆)喷溅的设施,卸料口下地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泥浆类物质。
18、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露。
19、粉料仓应有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显示部分装置位置应便于上料人员吹灰控制。料位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
(三)生产环节
20、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及矿物掺合料。液体外加剂的储存、输送必须采取密闭和防渗漏措施。
21、砂、石原材料的装卸、搬运、配料应采取相应的有效降尘措施,皮带上料应进行全封闭处理,产生的漏料应及时清理。
22、散装水泥等粉料的装卸应有防尘措施,应严格控制粉料上料过程,防止粉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
23、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
24、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生产管理系统。
25、生产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校准,定期做好保养、维护工作。
26、对集尘、降噪的设备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27、对关键设备和生产过程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废品产生。
28、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及时清理。应定时清理厂区内沉淀池、排水排污管道,沉淀物应及时进行集中清运处理。
29、对混凝土运输车入料口及卸料斗在入料及卸料完毕后及时清理;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混凝土运输车出厂后不产生遗洒。
30、鼓励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循环利用清理物及废水等。
31、粉料上料过程要有专人监控,防止粉料泄露对环境造成污染。
32、应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并对固体废弃物作专门的处理。
33、实验室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堆放,统一处理;实验室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化学污水不得直接排放,实验室养护用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四)运输管理
34、混凝土运输车车身应有明显企业标识,应进行定期保养,车辆不得“带病”运行。
35、混凝土运输车应保持外观清洁,不得遗洒。
36、混凝土运输车必须统一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严禁超速、超载。
37、混凝土运输车进入厂区、居民生活区及施工区域时应低速行驶,严禁鸣笛。
38、混凝土输送泵应设有吸声降噪屏或其他降噪措施。
39、混凝土运输车在施工禁令时间内,不得向施工现场运送预拌混凝土。
三、工作要求
1、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高度重视环境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要按本《方案》规定要求,制定本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计划,抓紧完善有关环评手续,按期申报并力争一次通过环保部门专项达标验收。
2、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辖区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进度计划,督促企业切实抓好进度计划的落实。
3.市城乡建委统一在合肥建设网上公布通过环保专项达标验收的企业名单。
4、新、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合理布局,避开环境敏感区,厂址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应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合肥市关于明确新办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法取得资质。
凡未通过环保专项达标验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进行扩建或在异地设立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