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在六个方面对机制砂推广应用进行规范,保护有限河砂资源,加强机制砂生产和应用过程质量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其中,明确推广应用主要任务。到2016年,固定资产年投资在100亿元以上的市县,至少建成投产1个年生产能力50万立方米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
明确机制砂行业准入条件。机制砂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机制砂项目应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证。
明确机制砂生产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要求。机制砂项目规划建设应远离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目标,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机制砂项目。
为保证机制砂产品质量,对生产企业进行名录管理。省经信委将会同省住建厅建立机制砂生产企业登记名录、机制砂生产质量信息平台,适时公布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机制砂生产质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