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督总站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质量专项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对原材料质量控制不严,采购和进场检验制度执行不到位,对进场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没有进行认真核对。一是对生产厂家提供的虚假质量检验报告不能及时发现;二是存档的复印件未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未注明原件存放处,无经办人签字和时间;三是不能及时索取进场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稳定性和产品质量,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提高质量意识,认真履行质量责任,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 385-2011)第4.1.5条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做好原材料质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