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3年10月份国务院颁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以来,引起了广大水泥企业的热议。作为我们基层水泥协会,采用各种形式对41号文件进行宣传贯彻。在宣贯过程中,听到了不少反映和意见,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41号文件下发以后,怎么那些违规新增产能项目不仅没有停止建设,反而还加快了建设进度?为什么有关部门不去制止?二是如果取消复合32.5水泥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会不会引发社会稳定和行业混乱?对此谈一下个人看法,供关心此事的同行们和有关部门领导参考。
一、取消复合32.5水泥标准是不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目前我国水泥标准中的32.5等级水泥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复合)4个品种。在生产实践中,前3个品种的32.5水泥,因矿渣水泥生产成本高、其他两个品种因水泥使用性能方面的问题,市场不愿意接受,企业很少生产。而复合32.5水泥,因其使用性能满足了各种工程的需要,占踞了水泥生产和使用市场的大半壁江山,成为我国水泥行业生产量最大,各项经济建设工程用量最多的主导产品。尽管目前市场上对复合32.5水泥褒贬不一,但其生产量和使用量最大,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如果我们仅从化解水泥产能过剩这个角度来取消复合32.5水泥的产品标准,是说不过去的:为什么市场已经认可和接受的复合32.5水泥标准要取消,而不受市场欢迎的其他品种32.5水泥,标准却还要继续保留?这不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观点相悖吗?谁能说清楚这个道理?所以目前不少水泥企业就怀疑这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其实,现在的32.5等级水泥产品,相当于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的高标号500号水泥。
我国水泥标号等级的划分,与我国水泥强度检验方法的改变有密切的关系。
1、1977年以前,我国水泥检验方法是“硬练法”,当时水泥标号划分6个档次,分别为:200、250、300、400、500、600
2、1977年以后,我国的水泥强度检验方法改为“软练法”,在修订水泥标准时,取消了200号水泥标准,仍将水泥标号划分为了6个档次。
分别为:225、275、325、425、525、625
对应“硬练法”的标号分别为:250、300、400、500、600
3、1999年,我国的水泥检验方法与国际接轨,采用“ISO”检验法。修订水泥标准时,将水泥标号分5个档次。
分别为:32.5、42.5、42.5R、52.5、52.5R
对应“软练法”的标号分别为: 425 525 625
从上述我国水泥标号划分的演变过程来看,可以说现在用“ISO法”检验的32.5等级水泥,相当于1999年以前“软练法”检验的425水泥,也就是1977年以前“硬练法”检验的500号水泥。而1977年以前,500号水泥就是那个年代的高标号水泥了,主要用于当时的各项重点工程。难道现在就可以退出历史舞台啦?
至于GB12958-91复合水泥标准,是1988年10月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议,1991年才正式实施的水泥品种,2007年才统一合并到GB175中去的。2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个品种的水泥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广泛使用了。在我国的各项经济建设中,不管是水泥企业还是建筑施工单位,复合32.5水泥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我国每年生产和使用的复合32.5水泥,起码在10亿吨以上。为什么企业愿意生产该品种,消费者愿意使用该品种,是市场需求决定的。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科学论证,讲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就迫不及待的提出取消复合32.5水泥标准,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循序渐进发展规律的,对此是要负历史责任的!
所以,我们不能主观臆断的把复合32.5水泥看成是落后产品去淘汰,随意把它从水泥标准中取消,这是对市场经济不负责任的态度。
二、化解水泥产能过剩的关键是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
国务院41号文件的主题是“化解产能过剩”,其中有很大的篇幅是在三令五申,坚决遏制新增产能的盲目扩张,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我认为,现在所谓的水泥产能过剩,实质上是熟料的产能过剩。主要原因是各地都在违规盲目建设新型干法生产线,且屡禁不止而造成的。没有熟料的产能过剩,何来水泥产能过剩?因此我认为化解产能过剩的重点,是要坚决制止那些仍然在明目张胆、我行我素、继续动工违规建设水泥生产线的“顶风作案”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严厉制止和查处,再怎么去谈化解产能过剩都是一句空话了!不制止新增产能的建设,产能就会越化解越多。我认为,化解产能过剩不是靠修订水泥标准就能解决的问题,如果靠修订水泥标准去化解水泥产能过剩,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所以说,我国目前的水泥产能过剩,与我国现行的水泥标准,尤其与复合32.5水泥标准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如果有人强行认为与复合32.5水泥标准有关系,那是否意味着,我国那些修订水泥标准的专家们,早在20多年前就埋下了“产能过剩”的种子?难道要他们去负历史的责任?这不是在开历史的玩笑吗?
三、取消复合32.5水泥,不利于节能减排和综合利废。
我国每年要生产10亿吨以上的复合32.5水泥,如果取消该品种后,在没有其他品种来填补这个巨大数量的情况下,普通42.5以上水泥的生产比例必然增加。毫无疑问,全国的熟料消耗量也将会大幅增加,干法旋窑的运转率必然随之提高。这样虽然化解了新型干法企业之间的矛盾,但带来的负面效应是众所周知的:不仅会增加了全国的煤电能源消耗总量,而且将会增加全国的碳排放和MP2.5排放总量(因为水泥行业的碳排放量和MP2.5排放量主要是在生料制备和熟料烧成工艺阶段产生的)。这不是与国家有关部门最初提出取消复合32.5水泥的初衷是为了节能减排、减少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预期截然相反吗?
在我国的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中,水泥工业是消化各种工业废渣最大的主力军,承担了国内70%以上的废渣综合利用的重任。在各水泥品种中,32.5水泥,主要是复合32.5水泥,是消化当地各种工业废渣能力最强的品种。如果强行取消复合32.5水泥,必将对各地的工业废渣消化处理带来严重的影响,影响当地的社会环境效益和循环经济发展。
还有,取消复合32.5水泥标准后,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那些工业废渣,还允许掺吗?如果允许掺,又属于哪一类混合材呢?是火山灰类,还是粉煤灰类?如果两者都不是,都不允许掺入,那么这些工业废渣就会堆积如山,严重影响当地的环境污染。如果分类后可以掺到火山灰32.5或者粉煤灰32.5中去,那这些32.5水泥与目前的复合32.5水泥还有什么区别?我们取消复合32.5水泥还有什么意义?且不是多此一举吗?
四、取消复合32.5水泥,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质量和社会问题。
现在建筑部门反映建筑物寿命缩短,混凝土质量不稳定,主要是复合32.5水泥质量问题比较多,是水泥企业,尤其是粉磨站企业乱掺混合材造成的,这个说法也不对。因为我们在平时处理大量的建筑质量纠纷过程中,因工程多次转包,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水泥掺入量过少、养护不到位等占主要因素的偏多。
另外,现在商混站基本上都是购买新型干法企业的P.O 42.5水泥去使用。但他们在配置混凝土过程中,还要掺入大量的其他混合材细粉,这且不是把P.O 42.5水泥变成P.C 32.5水泥在使用吗?难道商混站的配比均化设施比水泥企业还要先进?他们就不会产生混凝土的质量问题?如果把商混站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归责于水泥的话,那且不是说新型干法企业的水泥质量也有问题?因此,不分青红皂白的把建筑施工质量问题全部归责于水泥企业,归责于复合32.5水泥是没有道理的。
广大的农村和中小城镇建设更是复合32.5水泥的主要消费市场。如果取消复合32.5水泥后,农村老百姓就难以选购适用水泥品种了。难道老百姓砌墙、粉墙、贴瓷砖、抹地面都要使用42.5水泥?那肯定会增加老百姓的建设成本,他们肯定会想办法去降低过剩的水泥标号,必然会在施工中去掺入其他材料。但是怎么掺、掺多少、怎么才能掺均匀等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必将会导致各种工程质量事故层出不穷,质量纠纷问题会越来越多。
五、取消复合32.5水泥,不利于行政监管
我国各级行政监管不到位是不容否认的现实。如果只取消复合32.5水泥,而保留其他品种的32.5水泥的话,鉴于市场已经认可和接受了复合32.5水泥的现实,可以预计,全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包括新型干法企业)将在一夜之间,把复合32.5水泥包装换一个标准中保留的品种去销售而已。这样且不会引发全行业造假?将使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更加困难,防不胜防。而且消费者今后可能无法知道自己买的到底是什么品种水泥,无法准确的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比,从而诱发各种建筑工程事故,引发更多更大的社会稳定问题。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去取消复合32.5水泥标准,还有什么意义呢?
六、如何正确理解国发41号文件的内涵
我认为,国务院41号文件是指导意见,不是行政命令。
41号文件中,对于新增产能项目,采用了“坚决遏制”、“严禁建设”“一律停建”“立即停建”等强硬性措词,但现在的情况是违规项目仍然在热火朝天的加快进度建设,却没有得到严厉制止和查处。
对于复合32.5水泥,41号文件只是采用了“尽快取消”“逐步降低”的指导性措词,却有部门去加快实施进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令人深思。
其实41号文件中提出的“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这句话,也存在逻辑问题。我认为,既然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都取消了,今后都不允许企业生产了,何来“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这个概念?
如何理解“尽快取消”这个词语,我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尊重市场需求。水泥企业是根据市场需求去生产的,市场如果不接受复合32.5水泥,企业肯定不会去生产该品种。所以,如果我们先从提高建筑设计标准和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标准等方面着手,引导建设单位选择适应的水泥品种来满足筑设计标准和高性能混凝土的需要,水泥企业自然会根据市场的需要去生产对应的产品。所以我们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在如何“逐步降低复合32.5水泥使用比重”方面下功夫,而不应该在”尽快取消”上做文章。这样各方面的矛盾就要小得多。
另外,是否应该取消复合32.5水泥标准,怎么样去降低复合32.5水泥的使用比重,是技术层面上考虑的事情,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操作。如果我们上升到采用行政干预的手段去强行取消,必将引起各地的社会动荡!
综上所述,目前在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提出取消占全国水泥产量50%以上的复合32.5水泥产品标准,是严重脱离我国实际情况的。这样做,不仅达不到化解水泥过剩产能的目的,反而不利于节能减排,不利于环境保护,不利于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不利于提高建筑施工质量,不利于广大农村市场和小城镇的经济建设,不利于提高水泥行业和建筑行业的经济效益。操之过急,操作不当,不仅达不到效果,反而引发各种矛盾,将适得其反。希望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