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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市出台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淮安市散办
核心提示:《细则》规定:市区(除淮阴区、淮安区外)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架设砂浆搅拌机,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属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形的,必须在使用前经市散办备案,方可现场搅拌砂浆。
  近日,为加快预拌砂浆推广应用步伐,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淮安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市区(除淮阴区、淮安区外)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架设砂浆搅拌机,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属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形的,必须在使用前经市散办备案,方可现场搅拌砂浆。

《细则》明确了设计、图审、造价、标底编制、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推广应用预拌砂浆过程中的职责。

《细则》还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用量,作为竣工验收资料之一(附淮安市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用量统计审核表)。如实际使用量明显少于预算用量,则视作未使用预拌砂浆,市散办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质监站、安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应对建设工程中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或者实际使用量明显少于预算用量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参加优质结构、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等各类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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