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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在市区建筑工程中的使用管理,降低施工扬尘,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在市区建筑工程中的使用管理,降低施工扬尘,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检查力度,强化考核措施

扬州市散装办应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且拒不整改的行为,应严格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局属职能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砂浆,应书面责令整改。

市散装办应按月将查处情况抄送市质监站、安监站、建管处;凡违反规定实施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等工程类评优活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按规定分别记录不良行为。

二、落实各方责任,规范使用行为

施工单位应使用经过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对进场的预拌砂浆,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使用过程中,除水外,不得掺加黄砂、水泥等其他添加材料。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施工企业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同时书面报告当地散装办和质监站。

三、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市质监站、市散装办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大对砂浆生产企业和工地现场砂浆的飞行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所有预拌砂浆企业的技术文件除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执行扬建管〔2012〕31号文件,其他应使用规定的统一格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后,应安装使用“扬州市预拌砂浆质量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砂浆企业供货前必须与购货方签订规范、真实、有效的书面合同,并及时据实录入信息系统,购货方应将合同原件留存备查。

四、严格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市散装办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办理清算手续时,应提供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数量的证明材料。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律不予办理清算。

五、加强部门联动,实行闭合管理

市散装办在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管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对预拌砂浆推广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预拌砂浆的使用工作,将预拌砂浆的使用作为减少施工工地扬尘、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对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实行闭合管理。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实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县(市、区),对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管理,按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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