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范围:九龙江流域龙海段(西溪、北溪、南港、中港、北港、南溪主河道及支流、水库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区域。
二、整治对象:整治范围内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的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等。
三、对九龙江流域(龙海段)航道实行通行管制,禁止500吨以上各类船舶在锦江大桥上游水域通航,禁止300吨以上各类船舶在沈海高速西溪特大桥上游水域通航。
四、在整治区域内的主要通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运载砂石的超限车辆通行。
五、禁止未取得准运单的所有采运砂石船舶通行,一经发现,依法给予查处。
六、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一经发现,依法给予查处,依法没收拆解。
七、整治范围内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的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一律依法取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场业主必须自行清除场地上所有砂石堆料、机台设备、传送带、下水架、临时工棚等建筑物及构筑物。逾期不清除者,将依法强制拆除。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市供电公司对上述整治对象停止供电,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对拒不配合的采石场停止炸药审批。
九、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