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内蒙古明确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得提供土地、水、电和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同时,内蒙古加强投资项目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内蒙古计划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4年底淘汰铁合金产能8.92万吨、电石产能43万吨;到2017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万吨,淘汰焦炭落后产能182万吨。
另外,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杠杆作用,实现金融与生态的有机结合,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金融办、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七个部门联合印发《金融支持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
《通知》指出,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产品有竞争、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积极开展森林、草原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对森林、草原火灾、洪涝、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保险补偿机制,提高森林、草原的防灾减灾能力;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等处置工程和城市配套管网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