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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全面实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5
核心提示:2006年4月,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建委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三山区和镜湖区荆山镇、弋江区火龙岗镇、鸠江区清水镇范围内建设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2006年4月,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建委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三山区和镜湖区荆山镇、弋江区火龙岗镇、鸠江区清水镇范围内建设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2010年10月,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市区、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继2008年南陵县、繁昌县出台“禁现”政策后,2011年和2012年芜湖县、无为县也分别出台“禁现”政策,规定县城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至此,芜湖市全面实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2012年12月,芜湖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印发《芜湖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在全省率先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纳入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芜湖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凡取得《芜湖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的企业,其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可按规定享有申请市级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金补贴;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政策。今年上半年,芜湖市散装办加强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积极开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目前已向全市5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两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放了《备案证书》。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必将有效规范行业管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全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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