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铜陵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铜政办[2012]112号)有关规定。现就铜陵市预拌砂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拌砂浆生产管理
1、预拌砂浆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因产品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利用。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预拌砂浆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建设工程的需要。
4、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大投入,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对产生的污染进行有效治理,确保粉尘、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全面推进预拌砂浆使用工作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按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铜陵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办法》规定特殊工程建设项目,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在使用前先后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1、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文件中就预拌砂浆标注情况进行审核,未予标注的不予审核通过。
2、造价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概(预)算文件时按照设计文件就预拌砂浆进行核算;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更新预拌砂浆指导价格。
3、依法应招投标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按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标底价编制,投标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投标报价,对未按预拌砂浆报价的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签订承发包合同。对于按实际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的预拌砂浆价格进行决算。未约定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进行决算。
4、建设工程承发包手续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含有工程名称、工程规模、产品价格、产品数量、产品等级、技术参数、供应时间、验收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预拌砂浆供货合同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图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6、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监理,与施工单位及供应方共同检查验收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做好进场验收记录,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监理单位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要求施工单位或预拌砂浆供应单位改正。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加强对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控制。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如发现预拌砂浆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8、对于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工程不得参与各类优质工程和绿色建筑评选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对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予以补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2014年3月1日起,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对市区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工程(含国有投资)、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主体进行查处。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分阶段、有重点的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