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4日上午9时整在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持有和代表股份75,254,993股,占公司总股本187,481,250股的40.1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伟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和王清华律师列席并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54,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54,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54,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39,553,287.80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257,714.43元,剩余可供分配利润35,295,573.3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8,260,879.52元,扣除已分配利润18,748,125.00元,2007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4,808,327.89元。
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07年年末总股本18748.12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个人股东由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本次实际用于分配的利润共计18,748,12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54,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54,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全年工作量确定其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54,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200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对公司2008年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进行了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马鞍山华神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7,614,793股)回避表决。
(八)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将所持面积约为86,5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安徽华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366元,转让总价约为3170万元。(具体面积及价格以最终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马鞍山华神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7,614,793股)回避表决
(九)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增选段超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简历详见2008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暨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54,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75,254,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和王清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