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将会受到重罚。
2012年,云南省水泥年产值约240亿元,生产量8013万吨,包装水泥量达到5370万吨,由此消耗包装材料近33万吨,产生包装费用约16亿元,水泥损失约300万吨。
云南省工信委副巡视员谢晓阳说,发展散装水泥,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对传统水泥生产和使用方式的重大变革,可以节约能源资源,合理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促进云南省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而且对云南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州(市)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