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混凝土网报道的弗克员工纠纷案在网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于公布的事件当事人张太龙先生给中国混凝土网发来了个人声明,声明内容查阅点击:http://www.cnrmc.com/news/list.asp?id=105296。但日前针对《张太龙先生申明》,弗克公司又来函表达公司的看法,现将弗克公司的来函全文发布如下。
【以下内容仅代表弗克公司的看法】
弗克对《张太龙先生申明》的看法
针对《张太龙先生申明》,弗克公司不得不将事实经过全部公布于众,希望能以事实为依据,让读者来作正确评定。
2007年8月2日: |
硕士毕业后进入弗克研发中心,从事干粉砂浆核心添加剂研究。 |
2009年8月20日: |
劳动合同续约时被弗克公司聘任为经理。 |
2009年11月30日: |
张太龙向弗克公司借款十万元,有借条为证:“由于购房需要,向弗克公司借款十万元(拾万),还款方式每月从工资、绩效考核中,或年中奖中扣除,两年内还清。”张太龙就以此作为首付款,在苏州购买新建商品房一套。在弗克工作仅二年多就已经成为有房一族。 |
2010年6月7日: |
弗克公司发出公示 《关于免除张太龙“研发中心经理“职务的通知》 :“由于张太龙在任职期间,对研发中心管理工作缺乏应有的责任心,造成研发中心环境混乱、长期处于无管理状态。公司经研究决定免除张太龙“研发中心经理”职务。”虽然张太龙被免去行政管理职务,但是工资待遇没有改变。 |
2010年9月 30日: |
张太龙提出辞职,用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辞职信,内容如下:“尊敬的傅总:非常抱歉自己在这个时候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一直在考虑自己在弗克工作的事情,经过和傅总的最近两次沟通后,明确了公司的发展要求和目标。我自己本身较差的沟通能力,以及对研发工作逐渐丧失的热情,已经很难再胜任相关工作。傅总给予的教育和指导,我很难在短时间内去改正,继续坚持下去也不会有什么收获。我非常感激傅总的知遇之恩,在弗克的舞台上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不管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中我都有很大的进步。一直以来,傅总的关心和支持让我由衷感激,我也不会忘记。我感谢公司里的每一个人,和大家相处的几年终将成为我一生的宝贵财富。提出辞职是经过我认真考虑后做出的决定,我会尊重公司的知识产权并在离职之前认真做好每项交接工作。望傅总能够体谅,协助我在10月中旬以前办完离职手续。祝公司发展越来越好,更祝傅总身体健康、生活美满。” |
20110年10月11日: |
离开弗克公司。但根据《劳动合同》和《劳动法》规定,需要30天前提出辞职,张太龙从辞职到擅自离职只有11天。离职时还有十万元欠款没有归还,公司打电话给他,回答是:“你们放心好了,我一定会还的。”后来就没有下文了,问他去哪里了?他不予以回答。打过几次电话,通知他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他就是不来。 |
2011年春节后 |
公司委托南京君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寻找张太龙下落,费用24510元,加差旅费合计近三万元。(有合同和发票为证) |
2011年4月 |
南京君林公司结案,找到张太龙的工作地点为镇江某外资公司控股的同行公司。调查证明,张太龙在离开弗克公司后,就立刻进入的弗克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工作性质也是产品研发。 |
2011年4月18日 |
弗克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太龙归还借弗克公司的十万购房借款。 |
2011年5月10日: |
张太龙得知弗克要起诉他,发手机短信给公司:“打了很多次电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求你。你的钱和所有费用我都赔你,事情已经是这样了我尽所能让您满意,明天我只好去找你的律师,请傅总大人有大量,放我一马。”(短信还保留在公司手机上) |
2011年5月31日: |
弗克公司不愿撤诉,张太龙在上午10点多种来弗克公司,找执行董事大骂,说:“我要搞死你,我要开车到你小区门口撞死你。”弗克公司当天中午立刻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将张太龙的威胁做了备案,以防不测。 |
2011年6月7日 |
吴中区法院判决,要求张太龙立刻归还借款。 |
2011年6月 |
弗克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要求判定张太龙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赔偿协议规定的违约金100万元。因为数额太大,仲裁委不予以支持。 |
2011年8月 |
弗克向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再次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张太龙违反竟业限制的事实。 |
2011年11月9日 |
在苏州市中级法院的强烈要求下,弗克同意与张太龙以调解的形式结束此案,但条件是张太龙必须将事实经过和其犯下的错误,通过《道歉函》形式向弗克认错,并同意弗克将此函作为向公司其他员工的教育材料。张太龙当庭将《道歉函》交给了弗克公司,同时还赔偿弗克公司一万元作为违反竟业协议的补偿金,欠弗克公司的购房借款在当天也全部还清。张太龙自知其事件对他来讲是不光彩的,故特别强调,不要将该函公开,只能在公司内部传阅。本案就此结束。 |
以上事实过程,都有证据可寻,如张太龙还认为弗克扭曲事实,欢迎对簿公堂,这些证据都可以在法院公开。对于张太龙的申明中对弗克公司和傅雁的谴责,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弗克提出几个让人感到困惑的问题是:
1、张太龙在辞职后不到30天就到弗克的竞争对手那里去工作了,而且拒不告知弗克公司去了那里,使得弗克公司无法找到其人,也无法将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给他。在《道歉函》中,他也对此表示了歉意。这是否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由于协议规定的违约金高达100万元,使得仲裁委和法院都难以处理,但事实如何大家都很明白。
2、张太龙走出学校才二年,就得到公司的资助,在苏州购买了新建的商品房。事实说明,张太龙在公司的工作业绩也只能算一般,弗克公司对待员工如何,大家自有公论。他的感激之词在辞职信中也讲得很肉麻了,但在网上却如此对弗克恶言恶语,是否太没有良心、以怨报德?
3、张太龙讲有证据说明和弗克公司有联系,但是有证据讲在那段时间里,他告诉弗克公司他在那里工作了吗?有证据讲他来过公司解决关于借款问题吗?从2010年10月离开弗克公司,到2011年5月31日来弗克公司吵闹,历时8个月。他借了钱买房,然后一走了之,8个月后因为被起诉了才来公司,而且不是来还钱,是来吵架。这是什么逻辑?道德缺失到这种程度,真是让人费解。
4、张太龙是否在强调给法院的《道歉函》中的道歉内容是不真实的?法院是可以儿戏的吗?在法院都可以不认真,他还有可以认真的地方吗?那么他在辞职信中对弗克,对傅总的感激是否真实呢?手机短信的苦苦哀求是否又是一种权宜手段呢?
5、《调解书》是要求弗克不要将《道歉函》对外公开,弗克没有公开过《道歉函》。但是,《调解书》中没有要求弗克不可以对该事件中的不道德现象进行谴责。弗克谴责不道德现象是在负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不道德的现象加以揭露和批评,目的是弘扬正义,让社会更规范。我们揭露该事件,不是针对张太龙个人,而是这个已经存在的事件。希望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犯同样的错误。也希望我们的企业,特别是外企要有道德准则, 不要仅仅因为经济利益,而出卖长期建立起来的商业道德。
6、顺便在此处再说明一点,张太龙在他的《申明》中第一点强调其“经苏州劳动仲裁委裁定,本人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在第四点中再次强调“真实而详细的细节请见《弗克纠纷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首先,由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吴劳仲案字[2011]第398、480号”《仲裁裁决书》作出的裁决结果是“对双方的其他请求事项,因法律或事实依据不足,不予以支持”,而并非张太龙偷换概念地解释为“本人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仲裁委“不予以支持”并不代表是“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其次,仲裁委在该裁决的最后也称“双方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具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该份仲裁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弗克于2011年9月2日依法向吴中区法院起诉,差不多同时张太龙也因不服该仲裁裁决而向吴中区法院起诉,这就表明吴中区劳仲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因双方的起诉而自始至终未发生法律效力,并非生效法律文书。只有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作出的“(2011)苏中民终字第1806号”《民事调解书》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关于这份调解书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只是弗克觉得张太龙一味地凭着一份始终未生效的、自己也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文书来强调自己没有错,那么他在苏州中院作出最终认定的《调解书》中的既向弗克道歉、又向弗克还款、还付弗克补偿金是为了什么?!如果象他自己说的那样无辜,那苏州中院也应该认定他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啊!个中道理,相信观者自有公论。总而言之,事实胜于雄辩,仅靠这种掩耳盗铃、一叶障目式的苍白辩解只能说明张太龙既不尊重法院裁判认定,更不愿意面对现实的态度。
通过该事件,弗克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将更加完善制度,以下几个体会可以和大家分享: 1、在员工入职前,要员工签一份《与原来公司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的申明,如有问题,弗克公司人事部会和对方公司沟通,确定是否有冲突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建议由“混凝土网”牵头,请业内有共识的公司,一起加入签署《尊重人才资源公约》,保证不招聘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同行员工。 3、对于签订了《竟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辞职,如需要执行竟业限制时,无论是否能找到该员工,先按照竟业限制规定,将补偿金打到对方账号上。如发现问题再进行起诉,即使发现对方已经违反协议,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了,在起诉之前还是要将补偿金支付给他,直到起诉为止。同时,要发挂号信到他家里,将情况进行告知。不然,为了违约的员工(像张太龙那样)搞人间蒸发,就会掉入对方的圈套,到头来在法院就会有理说不清很伤脑筋了。弗克在此案件上的教训就是,一方面是他突然搞失踪;另一方面他还欠公司十万元;公司就理所当然地认为不应该再支付给他竟业限制补偿金了(十万元已经超过补偿金的总额了),结果让对方占了空子,只能以调解收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