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定限制,其目的是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所掌握的用人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强有力的手段。现代经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息和技术的竞争,单纯的资源优势与地理优势已退出了主要位置,而信息和技术,便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商业秘密。近日,一场有关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官司在中国减水剂行业内掀起了巨浪。 【事件详情点击:弗克员工给外企的一封公开信 】信息来源:http://www.fuclear.com/newsshow.asp?id=164&type1=2&title=弗克员工给外企的一封公开信%20News 【案件由来】 员工张太龙与弗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研发中心经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19日止。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作为该份《劳动合同书》附件,其内容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第3条明确约定“乙方(即张太龙)在离职后后3年内受到以下竞业限制:1)不得进入从事、经营与甲方(即我司)产品相同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第7条约定“如乙方违约,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2)将由于乙方违约获得的经济利益归还甲方,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调查取证等全部费用;3)赔偿给甲方违约金壹佰万元人民币。张太龙在工作期间,因自身性格问题及工作能力问题,造成研发中心管理混乱,工作效率低下,无法按期完成产品研发任务。弗克公司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6月7日免去其研发中心经理的行政职务,但保留其研发工程师的职务与相应待遇。同时,张太龙在任职期间,公司为了帮助其安居乐业,于2009年11月30日无息借款10万元给张太龙购买个人住房。张太龙在购买住房后一年,于2010年9月30日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公司尚未作出答复之时,于2010年10月11日在未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同时向公司所借购房款的归还事宜未作任何解释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再到公司上班。其间因张太龙变换了联系方式,弗克公司在无法获知其去向的情况下,2011年1月公司花费巨资委托相关调查机构进行了寻找,却发现张太龙已在江苏镇江一家外企控股的同行公司工作,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弗克公司于2011年5月开始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仲裁等机构起诉张太龙,要求张太龙归还购房借款和赔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
【张太龙先生声明】
自中国混凝土网刊登出此事件后,中国混凝土网收到张太龙先生的邮件,要求将他个人声明刊登在此处,供大家参考!
关于弗克公司隐瞒事实做出上述描述,本人做如下声明:
1、 经苏州劳动仲裁委裁定,本人没有违反《竟业限制协议》;相反,离开弗克公司后尊重其知识产权,从事完全不同的工作领域;
2、 关于《弗克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提到的10万元借款,本人从始至终没有异议。离职后主动向弗克公司提出偿还欠款。由于弗克公司拒绝按照劳动合同支付从2009.9—2010.10的劳动报酬,造成最终结果。
3、 从弗克公司辞职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在与弗克公司老板傅雁沟通得到允许后,才离开公司。离职后一直保持与弗克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有电话记录和邮件为证)
4、《弗克纠纷案民事调解书》中所涉及的“离职手续”、“补偿金”、“道歉函”等环节,是本人在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同时满足弗克公司提出的满足其内部管理需要所做的让步。真实而详细的细节请见《弗克纠纷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5、 弗克公司单方面违背自己在《调解书》的承诺,扭曲事实。本人将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弗克公司对张太龙申明的看法】
对于此次事件当事人张太龙先生给中国混凝土网发来的个人声明,弗克公司又来函表达公司的看法,现将弗克公司的来函全文发布点击:弗克员工纠纷案双方争执不下 又添新看法——弗克对《张太龙的申明》的看法。 【砼网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