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扬尘危害人体健康,同时节约资源、能源。苏州市政府近日印发 《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从下个月11日起,苏州市建成区等三类地区的工程项目禁止现拌混凝土、砂浆。
三类地区禁止现拌混凝土、砂浆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使用袋装水泥,搅拌和倾倒过程中很容易引发扬尘,危及周边居民和过往群众的身体健康。此外还会发出隆隆的搅拌声,让人不堪其扰。为此,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了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其中明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为此,苏州市制定了《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实施意见近日发布。
实施意见规定,三类地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这三类地区包括:苏州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此外,县级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则应逐步使用预拌砂浆。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预拌混凝土由流水线生产、配料电脑配制,更能发挥规模效应,而且质量比手工现拌更有保证,因此,上述规定不但可防止扬尘危害人体健康,还能节约资源、能源,并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
特殊情况使用需向管理机构备案
至于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特殊情况,苏州市的实施意见明确,使用前应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用袋装产品
出于限制袋装水泥生产、使用的考虑,实施意见同时规定,袋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要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应缴纳4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同时,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要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元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反之,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明确,可按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