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技术规定,保障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现就加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有混凝土结构施工部位的,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
(一)标准养护室的设置标准如下:
1.根据工程规模配置标准养护室的大小,面积最小不少于6平方米;标准养护室的房屋要求具备保温隔热功能。
2.标准养护室应配置空调、电热棒、温控仪等恒温装置及温度计、湿度计。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范围,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大于95%,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有条件的大型工程应配置喷雾装置。
(二)标准养护箱应为定型产品,具备产品合格证。
二、施工企业应建立工地标准养护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混凝土试件管理台账,台帐应记录混凝土试件编号、所代表混凝土等级和批次、浇筑时间和部位、试件制作时间、送检时间、见证人员、监理单位抽查记录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跟踪记录等内容。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取样、制作、标识和养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三、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相关操作技术规程。
四、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五、向工地供应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见证、参与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取样和制作工作,跟踪试件养护过程,配合工地抓好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管理。混凝土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养护试件的试压强度是评判预拌混凝土质量的重要依据。
六、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无标识或标识不规范的混凝土试件,禁止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混凝土试件。
七、施工现场设立标准养护室将作为工程质量评优的必备条件,未按规定设置标准养护室的工程,不得推荐该工程质量评优。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交底时应向工程各方明确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发现未按规定设立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的工程,应责令整改。并按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标准对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扣分,或记录不良行为。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处罚权限追究责任单位的违规责任。
九、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建项目仍处于混凝土结构施工阶段的,各企业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个月。
十、本办法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