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伊通县高速沥青搅拌站未按国家标准配备灭火器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其处罚款1万元。
当日,消防监督员来到伊通县高速沥青搅拌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搅拌站内没有配备灭火器材,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监督员责令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处罚过程中,监督员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的批评教育,要求一定抓好本单位火灾隐患的自查、整改工作,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加大资金投入,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