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规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县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办公室为预拌混凝土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
《通告》规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业园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上报计划、编制概算、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时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条件,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说明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理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使用而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在建工程,执法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
《通告》还对违反《条例》行为作处罚规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由主管部门责令限其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处以300元罚款。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基金,并按使用袋装水泥的数量每吨处以300元罚款;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查处。
《通告》另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凡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特殊水泥因本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因交通不便,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另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防尘、防噪音及废水的排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