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详细内容请点击:昆山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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