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用量的增加,混凝土企业的被拖欠款也逐年上升,有的企业己到了因无周转资金而无法运转的状态。笔者担任某混凝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五年,处理了一百多件混凝土纠纷案件,这些纠纷中最多的是量的纠纷,而导致该纠纷主要都是按图结算约定不明,一般在合同中仅仅约定结构部分按图结算”而己,到了法院后,法官也无法处理,只有请专业部门鉴定,不仅时间长,费用高,结果也不一定对混凝土企业有利。笔者代理的一件案件,因需中介机构鉴定,从立案至今已一年半时间,鉴定报告还没出来,更谈不到判决结案了。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于2003年9月1日共同监制的《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没有按图结算条款,但是很多施工企业不愿按小票结算,其理由是不可能检查每一车的量,也具有合理性,混凝土企业也无理山拒绝,因此也就派生了上述的简单条款。
按图决算虽然对混凝土企业不利,但如果合同签订的合法、严谨,加上严格的管理措施,也不会有纠纷产生,即使有纠纷,也很容易解决。笔者认为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写明按施工图还是竣工图决算。
有很多合同只写按图决算,但按什么图决算并未写明。如发生诉讼,法院一般是按竣工图判决。而施工企业往往提供给混凝土企业的是施工图,混凝土企业按施工图决算,与实际供应量会有较大差距,因为施工中会有许多修改方案,导致施工图与竣工图不一致,这就产生了工程量的增减,因此如混凝土企业按施工图结算的结果少于实际供应量,便吃哑巴亏,而多于供应量,施工企业便会要求按竣工图决算,而混凝土企业不知何时或根本无法拿到竣工图,施工往往以暂时拿不到竣工图为山拖时间,结算往往遥遥无期。总之吃亏的是混凝土企业。因此笔者建议应按施工图结合修改方案结算,施工企业应及时提供施工图和修改方案,否则应按小票结算,如有争议。以竣工图为准由中介机构鉴定。
二、写明提供图纸的义务人与提供图纸的时间。
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图纸的时间,并应约定有修改方案应及时提供,同时还应约定竣工后10日内施工企业向混凝土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复印件。混凝土企业可根据施工图和修改方案计算出供应量。施工企业有义务按此结算方案付款。如混凝土企业据此核算出方量仍有较大误差,还可根据竣工图重新核算。如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提供图纸,混凝土企业有权按小票结算,施工企业有义务据此付款。
三、按图计算的义务确定
笔者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件案件。合同中约定,结构部分按图决算,甲方提供图纸。合同是混凝土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签的,但混凝土企业作出的结算表的签字确认方是施工企业。混凝土供应结束后开发商只付了进度款,余款80万元迟迟不予支付。不得已混凝上企业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图纸及具体结算资料,开发商答复无法认可该结算,且自己不会算,要自己请专业部门核算,何时能算出无法确定。不得已法庭只得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被告又不肯出鉴定费,法庭只得要求原告先垫付鉴定费。这样既拖延了时间,又额外支出鉴定费。这完全是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要使按图决算义务人不产生纠纷,就应明确约定结算方、核对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笔者建议混凝土企业要掌握主动,应约定自己为结算方,约定供应结束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周内有义务核算完毕,核算应明确提出同意的部分和不同意的部分,不同意的都应提出具体理由。如甲方不予核算或无明确答复,视为已认可乙方的结算。如双方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混凝土企业有权委托某某机构进行核算。该核算结果应为最终结果,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摊。
四、按图结算的标准
笔者代理的一件按图结算结果不一致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中,双方结算的结果始终相差300立方。不得已起诉到法院,结果发现施工队是按《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计算,而混凝土企业是按实计算,两者计算方式不一样。在法院对帐时,笔者指出,在施工队运用的《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的说明中第十九条明确指出:本定额末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其结算办法另定。这样施工队才无话可说,因此合同中应写明按什么标准计算。避免给结算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03年12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颁发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该计价表白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在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混凝土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图示尺寸实际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构建内钢筋、支架、螺栓孔、螺栓、预埋铁件及墙、板中0.3m2内的空洞所占面积。另外在附录八中明确规定了应增加2%的损耗率。因此应在合同约定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计算。如施工企业提出扣除钢筋含量等无理要求,则可引用上述规定予以拒绝。如对损耗率没有约定,结算时应增加2%的损耗。
五、关于一幢楼有两家以上混凝土企业供货。并约定按图结算的情况这是最复杂的情况。
有的施工单位为赶工期或中途有别的混凝土企业插入,往往一幢楼或某部位有二家或二家以上混凝土企业供货,在结算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的麻烦。施工单位在浑水摸鱼,对甲单位说是乙单位供需某一部位,而对乙单位说是甲方供需同一部位,造成混乱。吃亏的往往是混凝土企业。对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某一部位或某一层出现两家以上供货单位,无法在图上分清时,应按供货小票计量。或要求施工企业重现提供图纸,在图纸中注明浇注部位。混凝土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特别加强管理。
六、施工企业有自拌的如何约定
混凝土企业与施工企业结算时,施工企业往往提出某某部位为自拌,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商改发[2003]341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规定。应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自拌混凝土,确有自拌,应提前书面通知,否则混凝土企业可不予认可。
按图结算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远远不止这些,笔者仅仅是根据所办理的案件中总结出的一些心得,有不到之处,还请专家们指正。
供货数量、质量检验标准及验收确认
1.乙方按合同约定数量和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供货并依据甲方每次提供砼需求的通知(包括电传、书面申请、电话记录),按照其砼数量、砼强度等级、施工部位、施工方法,供应所需的砼。
2.对于到达施工现场的砼的验收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进行,甲方须安排专人,负责对乙方砼发货单上的浇筑部位、砼坍落度及运输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签字确认。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所需砼数量有变化时,按甲方计划所需的砼量供应,到现场多余的砼量,甲方应现场验收。
4.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砼如出现数量与合同约定差异或表面质量有异常现象,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并协助解决。
5.当乙方提供的砼没有被浇注在所报计划的施工部位时,甲方应在返回的砼运输发货单上予以注明通知乙方调度人员.
6.属于双方合同签定的砼结构之外所需要的砼(如:铺垫道路)按实供砼量进行结算(运输小票的数量)
7.双方按图纸计算数量的,必须每月(或每周)按层或段进行砼数量签认,并在乙方砼结算单上签定,作为双方砼量的结算依据.甲方必须给乙方提供全套的图纸,并且如果有洽商变更影响到混凝土用量时,甲方还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洽商变更的图纸等相关资料。如还有差异,则按照最后的竣工图纸结算。
8.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资料后一周内(或?天内),不能及时按月(或每周)对乙方提出持砼量进行签认,则视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砼结算量的认可。
总而言之,混凝土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增强法律意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周密、严谨,尽量杜绝漏洞,防止被缺乏诚信的建筑公司钻空子。还有,在履行合同时,我方最好派驻一名工地代表常驻工地,以便全面了解掌握工程使用混凝土的具体情况,如洽商变更、混凝土的具体浇注部位、浇注时的遗洒浪费情况等等,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