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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结果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普遍存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2010年广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结果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普遍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0年5月17—28日,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查暨监理质量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本次共抽查了39家监理企业所监理的55项在建工程项目,其中住宅工程25项,公共建筑工程18项,市政(地铁)工程12项,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49份。

  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理企业基本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来展开监理工作。工程实体质量基本处于受控状态,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钻芯检测合格率较去年7月质量大检查的检测合格率提高了5.37%。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理质量行为方面

  1.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普遍存在专业和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监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监理人员随意更换,监理员有无证上岗的现象。部分被检项目的总监或总监代表到位率低,基本由监理员行使总监的职责,个别工地甚至连工地暂停令都由现场监理员签发。
 
  2.多数监理项目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等未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流于形式,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够深入。

  3.部分监理对材料进场验收把关不够严格,如钢筋原材进场未检验合格就已同意使用。 

  4.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巡视工作不够深入细致,旁站记录普遍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旁站监理工作情况。个别监理项目对重要的旁站内容无记录,或者相同旁站内容的测试数据基本一致,缺乏真实性。 

  5.工程现场实物质量控制工作不到位,有的监理人员现场不能发现问题或发现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如对签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监督机构签发的整改通知单未能跟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在管理上没有完成闭合。

  6.对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及时组织质量验收,如个别工程局部已施工至12层,还未办理桩基础验收手续。

    (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方面

  1.钢筋制作与安装的工艺水平一般,钢筋定位不准确,特别是剪力墙(柱子)纵向受力钢筋偏位现象较多且存在随意弯折调整;钢筋末端弯勾制作不规范、加密区箍筋数量及间距不符要求;钢筋保护层厚度无有效保证,在板底、墙侧、梁底等部位设置数量不足;个别工程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没有按规范要求相互错开等。

  2.混凝土结构观感一般,外观质量缺陷未能有效控制,混凝土构件普遍存在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现象;结构施工缝留设比较随意,没有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落实,一些工程因施工原因在框架梁上形成较多“冷缝”;个别工程多层混凝土柱子由于漏振存在严重的疏松缺陷,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普遍存在的情况,与部分施工企业的施工工艺有关,其梁板、墙柱构件的钢筋安装和混凝土浇筑是一次成型施工,这种施工工艺在没有可靠、有效的技术措施作为保障的前提下,很容易出现因胀模造成构件截面尺寸偏大、因漏振造成混凝土局部不密实等质量缺陷。 

  三、处理意见 

  本次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履行质量责任较差的6个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件)。被通报批评的企业必须对照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对未整改或整改复查后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监理企业要切实重视机构建设和充实监理人才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和落实现场质量监理责任制,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未取得监理从业资格者,一律不得从事监理工作,注重专业监理人员的配套和完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凡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或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立即进行人员更换,确保现场监理水平。
 
  (二)各监理企业要切实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加强现场质量监控。要以材料进场审查、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关系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关键性部位(工序)的旁站、巡视为重点,切实提高现场结构工程质量。

  (三)各施工企业要提高混凝土结构施工工艺的操作水平,监理企业在施工方案的审批、原材料的报审、各分项工程的隐蔽验收、混凝土浇筑时的旁站等环节要加强监控,在没有可靠、有效的技术措施作为保障的前提下,不宜采用梁板、墙柱等构件一次性浇筑混凝土的施工工艺,特别是层高较高、截面尺寸较大的竖向构件。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在没有可靠、有效的技术措施或没落实措施的前提下进行混凝土浇筑,并造成混凝土构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应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记录不良行为,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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