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2010年4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联合发布财关税[2010]17号《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工程机械行业的主要内容有:
一、列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的工程机械产品19种。包括:30吨及以上液压挖掘机,410马力及以上推土机,6吨及以上装载机,18吨及以上振动液压式压路机,9米及以上摊铺机,1米及以上铣刨机,200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架桥车、运梁车、提梁机等),300千瓦及以上冷热再生设备,200吨及以上履带式起重机,100吨及以上全路面起重机,40米及以上砼泵车,8立方米及以上砼搅拌车,2000毫米及以上旋挖钻机,大型水泥沥青砂浆车,三级配混凝土泵和大型全断面掘进机,标准斗容≥20m3大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108吨及以上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85吨及以上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等。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有44种工程机械,包括:拖式、车载式混凝土泵,堆垛机,电瓶叉车,集装箱正面吊,集装箱叉车,内燃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平地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压路机,装载机,筒式柴油打桩机,水平定向钻,钻探机,混凝土或砂浆搅拌机器,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搅拌设备,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履带式起重机起重量≤1000吨,全路面起重机最大起重量≤500吨,其他汽车起重机最大起重量≤200吨,轮胎式起重机最大起重量≤25吨,轮胎式挖掘机整机重量≤30吨,履带式挖掘机整机重量≤120吨,挖掘装载机额定功率≤75kw(100马力),液压打桩锤整机重量≤25吨(船用≤18吨),连续墙液压抓斗斗宽≤1.2m,旋挖钻机钻孔直径≤3m、动力头标准扭矩≤350kN·m,工程钻机钻孔直径≤3.5m,稳定土路面拌合机拌合宽度≤3m,稳定土路面摊铺机宽≤7.5m、厚≤350mm,滑模式水泥摊铺机最大铺宽≤9.75m,高等级公路稀浆封层机料仓≤10m3,制浆≤3吨,沥青路面铣刨机铣刨宽度≤2.5m,架桥机成套设备(含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碎石摊铺机所有规格,混凝土搅拌车,推土机功率≤500马力,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载重量≤328t,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载重≤60t,矿用挖掘机标准斗容≤60m3,竖井钻机钻孔直径≤13m、深度≤1000m,全断面掘进机刀盘直径≤15m。根据通知,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符合规定条件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批准的上述项目和设备,在2010年10月25日前继续按照原暂行规定相关附件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含)对上述项目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通知指出,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四、通知要求各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上年度生产、销售装备汇总情况;上一年度减免税汇总情况;本年度生产、销售装备预计情况;本年度生产、销售装备预计情况。
2、上一年度企业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能力、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有关情况。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上一年度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免税额度存在较大差距时,应予以详细说明原因;
2、本年度预计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数量、金额与上年度相比存在较大变化时,应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