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及《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0年8月1日起,我市镇(街道)建成区内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实施情况,将逐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
二、从2010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古城街道、大洋街道等二个街道建成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一律使用预拌砂浆。根据实施情况,将逐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3)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4)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5)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6)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