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曾经是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自2001年起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已满8年。2009年,这家混凝土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通知赵某结束劳动关系。但赵某尚有工资、年底提成等未与公司结算。
2010年4月,赵某一纸诉状将自己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混凝土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近日,集美区法院灌口法庭受理了这件案子。
据悉,该混凝土公司因资不抵债停产倒闭,公司资产有一部分已于2009年停产后拍卖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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