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按照《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将规范散装水泥发展。
按照《规定》,山东省鼓励发展散装水泥产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发展散装水泥产业的责任主体。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规定》指出,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发展散装水泥,可有效治理粉尘污染。经测算,每发展1万吨散装水泥,综合节能折合标准煤229.76吨,减少粉尘排放100.5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近600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近两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