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梧州市的港资独资企业、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景洲偷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偷税罪依法判处该公司董事长黄景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梧州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属小规模纳税人,黄景洲在1993年至2003年间,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1998年,梧州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80多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只申报收入人民币290多万元,少申报收入180多万元,偷税11.1万多元,占应纳税额近40%。1999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10多万元,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只申报收入人民币120多元,少申报收入近300万元,偷税金额近17.5万元。另外,1999年梧州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材料冲减加工费收入的手段,在账上少列了销售收入87万多元,从而达到了少申报增值税5万多元的目的。这样,1999年,该公司共偷税人民币22万多元,占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三。
2000年10月20日,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对梧州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偷逃的增值税款33.9万多元。梧州建业公司至今只补交税款4万元,还欠税款29.9万多元。
法院认为:梧州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偷税罪,黄景洲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今年3月,梧州市蝶山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处黄景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4万元,黄景洲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