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记者从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今后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据了解,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的《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于日前开始执行,这是青海省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该《细则》明确指出,今后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预缴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设施工许可证。
另外,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的补助等。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