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公司的一封感谢信寄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感谢法官们依法执行了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从而使一起本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得到了全额执行。航保公司从消极等待法官执行到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线索,从而最终实现债权,这样的结果得益于法院实行的财产核实程序前置制度。
过去,执行法官是在尚不掌握明确财产事实的前提下制作裁定书,即先下文书,再查事实。于是,一方面执行法官制作和送达的文书很多,程序繁琐,却没有兑现执行裁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当事人认为法院发了裁定却没有查到钱,也在质疑执行阶段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此,开发区法院在执行阶段改变了以前的做法,从2001年开始,设置执行文书出具前的财产线索调查落实程序,并依据调查结果出具执行文书,即“财产核实程序前置”制度,以保证执行环节的文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措施得当。执行法官根据案件执行的进程要求,需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措施的,在下达裁定之前,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或执行法官发现的财产线索,记入笔录,进行核实,根据其真实性和可执行性,下达执行裁定。
财产核实程序前置制度实行5年来,该院执行庭制作并送达的涉及对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全部案件得到执行,执行文书兑现率达到100%。由于法院不再盲目制作送达执行文书,随意启动保全程序,从而减少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的依赖感,增强了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积极性,更由于执行文书后均有切实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使执行文书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大大增强,法院执行的公信力也相应提高。同时因为是在核实财产线索的基础上制作裁定文书,由此避免了执行法官随意下达裁定文书,只对申请人有个交代就了事的消极执行做法,使执行效率也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