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9]2351号),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水泥在建项目、已核准未开工项目(含水泥熟料线和粉磨站),进行清理。在建项目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各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已核准未开工项目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和区域规划布局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函等项目核准所必须的相关材料,同时还要提交石灰石矿山开采许可证。
关于清理项目处理的办法,国家发改委要求对各省市自治区已核准未开工的水泥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经国家发改委组织论证和核准。对所有拟建的水泥项目,各省、区、市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须按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论证和核准。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有关方面,对本地区水泥在建、未开工、拟建项目逐一进行清查,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