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是浙江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一天。这一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条例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8日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同时废止。至此,我省实现了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及应用列入地方性法规的宏愿,我省也成为继湖南、江西之后全国第三个出台散装水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
一、条例的出台是所有散装水泥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所有关心散装水泥事业发展的领导、相关部门、企业及各界人士支持的结果。
省散装办对我省散装水泥及其应用进行立法的愿望由来已久,终于在2008年敲开了希望之门,并于2009年实现了夙愿。纵览整个立法过程,条例的出台是所有散装水泥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所有关心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的领导、相关部门、企业及各界人士关心支持的结果。
2008年初,经过广泛调研、充分酝酿,省散装办正式向省经贸委提交立法申请报告。
2008年2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了省人大2008年立法计划,《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列入二类法规项目,散装水泥立法工作初见曙光。
2008年8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关于征集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省经贸委经过认真研究,于9月19日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作为一类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报送了立法可行性报告及草案。
2009年2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列入一类法规项目,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初审时间为5月下旬。
2009年4月22日,省长吕祖善主持召开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
2009年5月31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汤黎路向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作关于《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分四个小组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2009年7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关于《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9日,分组审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31日,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整个立法过程期间,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给予了充分的指导和关心,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商务、发改、建设、财政、公安、交通、质监、环保、监察、国税、地税、审计、工商、物价、统计等省级有关部门给予了可贵的支持和配合。条例的出台历经数十次修改和变动,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等曾率省散装办同志赴湖南、山西等省以及省内各市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反复征求对条例条款的合理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召开各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等参加的座谈会数十次,吸收各类意见数百条。经过反复研究,数易其稿,终于形成了条例定稿,并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二、条例将解决政府规章不能解决的遗留问题以及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顺应了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趋势
由于政府规章《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颁布时间较早,而发展散装水泥的内涵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且如今散装水泥事业发展面临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专用车辆行驶危害群众生命安全、行业利益难以协调等诸多新问题,《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已成为必然要求。条例规避了原政府规章的局限性,解决了其所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也将解决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顺应了散装水泥行业发展趋势。条例内容体现出充分的灵活性、创新性、前瞻性。
在理顺工作关系方面:条例明确了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是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理顺了工作关系,这将大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在推进城市实施两个“禁现”方面:条例明确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要求,提出了实施两个“禁现” 的具体要求;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在“禁现”区域内实施现场搅拌设置了相应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对因特殊情况在“禁现”区域内实施现场搅拌设置了行政许可;能够有效督促各市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实施限期“禁现”。
在加强专用车辆交通道路安全方面:通过对驾驶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和技能培训以及对专用车辆强制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等手段,减少因专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条例要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境的原则,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要求所建的相应的生产项目须符合上述规划。同时,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在加强物流体系建设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对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的交通规费缴纳标准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在专项资金征管用方面:加强了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要求,简化了退还结算手续。规定建设单位在决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在书面通知,在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预缴的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中增加了“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对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出比例提出了要求。条例的设置利于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
在鼓励散装水泥工作者工作积极性方面:规定专项资金可用于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及应用水平的提高,并向发达国家水平靠近,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2008年,我省已在全国省、自治区率先基本实现了水泥散装化目标(散装率超过70%),水泥散装率达到70.88%,并连续八年居各省、自治区第一。今年上半年,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累计完成3386.67万吨,同比增加18.81万吨,增长0.56%;水泥散装率达到71.25%,同比提高1.23个百分点,继续走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前列,超过省政府今年目标任务0.75个百分点。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从直接使用散装水泥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高级阶段转变的新要求,为我省散装水泥及应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的出台实施,将推进城市实施两个“禁现”,实现我省散装水泥及应用向高阶段又好又快的发展,继续提升水泥散装率水平,赶上或实现欧美国家散装率95%水平。
可以预见,通过继续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能减排的成效更加显著。全省城市未来的人居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提升,空气的质量接近欧美国家水平,城市建设将大幅降低噪音、扬尘的产生和污水的排放,城市建筑工地将变成花园式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和谐相融;城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安全将得到进一步保障;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等行业将从注重数量转向质量效益方向发展,以散装水泥生产为开端,以运输、中转、贮存为现代物流,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应用为终端的产业链将成为我省又一强大的经济发展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