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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许可证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东方今报
核心提示:建筑施工许可证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近日,徐世友等7名全国人大代表致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议严格规范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明确规定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据3月26日《中国经济时报》)
    
  代表们关注此事的一个背景是,在全国各地,开发商在已出售的小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商品房,侵犯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出现此类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部门不能严格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许可证能否依 《建筑法》发放,可以说是在建筑市场领域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按《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代表们却举例指出,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向嘉馨公司同日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很显然,落实《建筑法》还缺乏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责任追究制度,以至于类似的违规之举屡禁不止。
    
  按规定,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调查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是否向嘉馨公司同日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就依法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定严格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违规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理应从建立严格的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责任追究机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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