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8月24日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做的规定。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条例鼓励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项目,异地迁建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工程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应当依法严禁占用耕地建窑烧砖,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项目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项目,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依据条例,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土砖;不设区的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50元以内的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也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设计、审查、使用符合要求的墙体材料。
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自建自住的以外,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扶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科研、开发、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专项基金由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逾期缴纳专项基金的,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针对安徽省不少农村地区还大量烧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状,省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办公室张军副处长接受采访时表示,农村地区限制、禁用实心粘土砖要有一个过程,目前尚未制订禁烧、禁用时间表,但要严禁占用农村耕地建窑烧砖,不允许出现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在源头上减少实心砖的生产数量,积极发展和推广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在农村限制、淘汰粘土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