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呼和浩特市建委了解到,从7月15日起,首府民用建筑工程将按照《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规定,实行建筑节能公示制。
通知规定,凡是呼和浩特市新开工或者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针对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按照要求公示;建设单位领取《房屋销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施工现场、销售场所的公示时间不得迟于楼盘开始销售时间。若施工工程中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者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上报有关机构审查同意后15日内,对公示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