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实施细则》重点关注3个方面。
一是质量安全。在这次修订中,将《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融入了《实施细则》,要求水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程》的要求。特别在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要求上,提出企业要严格按照《管理规程》规定,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人力资源,实施有效的过程控制,保证出厂水泥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是国家产业政策。新一轮许可证工作将继续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把关。《实施细则》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和发改运行[2006]609号等文件,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产品,将不予发证。如已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装备、1999年以后新建的机立窑、2006年10月17日以后新建的年产小于60万吨的水泥粉磨站、2005年12月2日后新建的1500吨/日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等,本次将均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在质量安全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和门槛更高、更严。
三是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新一轮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将坚决执行环保新标准,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细则》对水泥企业粉尘排放的治理作了详细规定,如要求对粉尘排放点配备电收尘器或袋式收尘器;对无组织排放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进行封闭;对一些造成扬尘的落后工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些要求将作为企业必备的生产工艺条件来进行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将不能取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