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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樊出台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0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湖北襄樊出台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襄樊市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5]341号)和湖北省建设厅等四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号)等文件精神,该市建委于2005年12月以襄建[2005]158号文件联合下发了《襄樊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并规定2006年1月1日为城区“禁现”之日。经过一年来的艰苦努力,在“禁现”政策、“禁现”工作、“禁现”效果等方面取得了落实好、进度快、成效大的较好局面,实现了“十一五”发展的良好开局。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工作,进一步规范商混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行为,加快城区全面“禁现”工作的步伐,该市建委又于2006年11月20日出台了与以上《暂行规定》相匹配的《<襄樊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细则》指出,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本细则。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凡属框架结构的,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砖混结构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10立方米以上,市政道路、桥梁及其他构筑物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混凝土运输车不能驶入或需使用特种混凝土,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等,首先由施工企业提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书面申请,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场勘察核实批准,并领取《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后,方可实施现场搅拌混凝土。

   市建委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初审工作。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企业供应的混凝土。

   《细则》明确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签订统一印制的《襄樊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并持正式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备案。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合同备案情况汇总报市建委。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混凝土,并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

   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对应当“禁现”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不予通过。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投标代理单位在审查招标文件时,要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入审查内容。有关部门在招投标、评标时要严格把关。凡未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造价未按预拌混凝土报价的,不准参加招投标。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市场指导价格,引导预拌混凝土价格保持在合理标准。供需双方必须遵守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严禁暴利、无理压价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使用散装水泥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统计表。

   《细则》还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将由市建委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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