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克案”已经接近尾声,“苏州知识产权第一案”引发了我们很多的思考。
“弗克案”被称为苏州知识产权第一案,并不表示苏州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只是因为取证难及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真的报了案,司法部门想帮也帮不上。最后企业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严格说来,“弗克案”应该是苏州第一次成功破获的知识产权案。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很不完善,在这里我们应该大力提倡“拿来主义”。笔者认为,正是由于该公司执行董事付雁有在海外的经历,才有了苏州弗克公司完善的自我保护措施。因此企业究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此案大有启发。不只国内混凝土及外加剂行业,在更大范围内的企业都应有所借鉴,以便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当然无论是保密协议还是禁业协定,一定要保证合同的平等性。公司应该更加人性化一些,也要尽量保证员工的个人利益。如同“高薪养廉”一样,保守商业机密一定要有与该秘密在价值上相一致的“封口费”来平衡,否则保密就成为空话。试想,如果企业迫使其员工签订低酬甚至无酬禁业承诺,那么等待双方的很有可能就是以泄密为开端的一系列悲剧,最终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