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闽侯的一家混凝土桩杆有限公司的车队长孔某某,打着为公司购买车辆和相关设备的名义,伪造发票,堂而皇之地侵吞公司钱款40.5万元。近日,闽侯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他有期徒刑9年,责令其退出全部赃款,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孔某某现年38年。他于2001年10月应聘进入这家混凝土桩杆有限公司,担任车队队长。2002年4月至6月间,他以车辆和机械维修等名义,向该公司借款98万多元。在公司领导的多次催促下,他先后报账了85万多元。这其中的40.5万元是他利用该公司需要购买汽车的机会,伪造了两枚财务专用章,并据此伪造了购买5部大货车和相关设备的收据,然后向公司报账。